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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二)

【注释】 葛仲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3页。
因为不属于公司法75条所列情形,作为受害人的高某、孙某甚至不能强制要求公司回购起股权。
参见 刘德学:《股东除名权法律问题研究——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为基础》,“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17-27页;刘炳荣:《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厦门大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432-434页;齐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19-23页 等。
刘德学:《股东除名权法律问题研究——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为基础》,“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91页。
参见 本文“前言”及刘炳荣:《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厦门大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421-426页;张宝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1页;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7月第16卷第4期,121页。
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7月第16卷第4期,122页。
  刘建功:《<公司法>第20条德适用空间》,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20页。
  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7月第16卷第4期,122页。
参见 刘德学:《股东除名权法律问题研究——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为基础》,“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83-91页。
参见 张宝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1-35页。
参见 张宝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7页;齐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0页。
参见 张宝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43页;齐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1页。两者在论述时都以德国法的规定为参照。
参见 张宝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4-35页
葛仲阳在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3页,将损毁其他股东名誉也列为除名事由。本文基于上文理由,表示反对。
参见 葛仲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0页。
参见 齐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2页;葛仲阳在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5页;刘炳荣:《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厦门大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432页;吴德成:《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第26卷,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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