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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控制企业污染的法律制度

  1、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
  
  应通过修改和补充现有的环境法规,使信息公开化工作获得法律支撑,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应设定相应的罚则,使企图逃避环境行为等级评定的企业受到相应的惩处,以保障该项工作有序地进行。
  
  2、逐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信息公开化工作从其本质上讲,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单靠环保部门一家参与,无法体现该项工作的权威性与重要性。为此,应建立“环保部门牵头,多政府部门参与,纪检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以满足进一步推广实施该制度的需要,并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性。此外,亦可发动人大、政协等部门参与监督。
  
  3、对指标体系进行进一步的科学分化
  
  现有的某些评定指标,如达标排放污染因子等规定得相对笼统,未能充分体现行业的代表性。建议将参评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行业引入其特征污染物对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进行评判,以促进企业不断加强污染控制,做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并使最终评定结果更趋合理。
  
  4、逐步扩大参评企业的范围并适当缩短评定的周期
  
  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参评企业的范围逐步延伸至其它企业,以建立健全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网络。而且,经多年来的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所占的污染负荷已大幅度削减,而三产排污单位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却呈加剧态势,因此应着重推行三产企业的信息公开化工作,以促进其不断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并逐步规范其环境行为。此外,企业的环境行为是一个动态过程,原定的一年周期显得相对冗长,建议划定为半年较为适宜。
  
  5、加大舆论宣传,吸引公众参与
  
  应与新闻媒体定期沟通,并通过会同新闻单位对参评企业进行检查、监督、曝光等形式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可设置群众信箱,便于群众信息反馈,真正达到公众参与的效应。
【作者简介】
黄德林,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教授、博士、副院长,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余韵,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研究生。
【注释】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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