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国的票据法,首要问题是对这部“很多错误的法律”[58]给予尽快的、全面的修正,但这只是中国票据法生存层面的问题,抑或遵循票据法的国际性,回归或坚守票据法的个性和原理的问题,无关乎票据法的发展,票据法的发展方向在于权利外观理论的应用。从现实的角度,权利外观理论在针对票据非正常移转的情况发生,作为票据法漏洞补充的理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票据法发展的一个方面。中国把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适当规定于修改后的票据法中,是引领现代票据法发展的方向。
【作者简介】
董惠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参见叶林、黎建飞主编:《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参见末永敏和『商法総則?商行為法基礎と展開』,中央経済社2006年8頁。
参见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这也是
票据法国际性最强的主要原因之一。
例外地,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
票据法第
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是违背世界通行票据付款法理的。比如对伪造的审查,各
票据法都无一例外地要求付款人对背书只是审查是否连续,而该规定却要求付款人对背书人是否伪造本身加以审查。其次,该规定赋予付款人对票据的变造和身份证件的审查以甚至超出专门机关所能承担的审查义务,显然违背了重大过失“通常审查”的基本标准。反映了最高院简化法律适用的心态,但却偏离了基本的客观真实,因为违背
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同样,中国票据行为制度中也会有一些不恰当的规定,比如期后背书,日内瓦统一法和中国台湾
票据法均规定仅具有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英美
票据法虽然将期后背书的票据仍看作票据,但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的票据权利,不受人的抗辩切断规则的保护,而中国《
票据法》第
36条却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对这一规定的前半段做文义解释,期后背书只产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果不会有太多的疑问。但不可思议的是36条后半段却又作了“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的规定。于是, 36条就出现了一方面否定期后背书的票据效力,另一方面却又肯定期后背书会产生票据上的责任这一逻辑悖论。
参见鈴木竹雄『手形法?小切手法』(新版),有斐閣1992年91頁、140頁以下; 前田庸「手形理论」,『商法的争点』〈第二版〉,有斐閣1983年294頁。
前引,鈴木竹雄书,第91页。
中国大陆学者也会言及汇兑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等(参见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1页),中国台湾地区学者更有节约通货功能、保证功能、资金流向证明功能等的说明(参见王志诚:《
票据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60-62页),但可以认为这些都是票据的衍生或辅助功能。比如,作为融资功能的典型方式的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一方若急需用款,可将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背书转让给银行要求兑取现款,银行扣除票面金额中自兑付日起到付款日的利息,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银行可以再贴现,也可以届到期日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贴现行为中的银行之所以愿意为持票人贴现,根本上还是源于票据信用。
参见川村正幸『手形?小切手法』(第二版),新世社2001年12頁。
中国
票据法的做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
票据法不同,仅在第
73条规定了即期本票,并且也仅有银行本票一种,这固然有中国票据市场不成熟、为市场安全的考虑,但只要本票出票人的信用足够强大,它具有不必依赖第三人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的优势,俟时机成熟,中国
票据法应规定全面的本票制度,恢复本票信用证券的本来面目。
参见川村正幸「手形法学の特色とその展開」,『法学教室』1990年11期27頁。
参见李钦贤:《
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17页; 田邊光政『最新手形法小切手法』(四訂版),中央経済社2005年139頁; 弥永真生『手形?小切手法』(第二版補訂),有斐閣2005年154頁。
中国
票据法上的这个关于票据抗辩的定义与前述通说还是有差别的,因为票据抗辩包括主张相对人票据债权未发生的抗辩,提出抗辩的人未必就是票据债务人,比如被伪造人以票据系伪造提出抗辩,还比如付款人以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等事由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这里的被伪造人和付款人都不是票据债务人。所以,通说的概念应更准确。从立法技术上讲,此类概念完全可以不作规定,如规定则必须周全。
参见刘兴善、王志诚:《现代
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19页。
前引,第28页; 田邊光政『最新手形法小切手法』(三訂版),中央経済社1994年141頁。
参见夏林林、闫辉:《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载《人民司法》2002年7期;于莹:《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及其相对性———票据无因性原则“射程距离”之思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3年4期。
参见孙宪忠:《
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载《中国民法学精粹》(2001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前引,第19页。
参见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219页。
英美
票据法上出票人可以有免除担保承兑或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中国台湾地区
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上可以有出票人免除担保承兑的责任记载。
参见関俊彦『金融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2003年102頁。
参见後藤紀一『要論手形法小切手法』(第三版),信山社1998年91頁。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7页。
前引,田邊光政书,第68页。
参见田中誠二『手形法小切手法詳論』(上卷),勁草書房1968年82頁以下。
参见鈴木竹雄=前田庸補訂『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1992年142頁以下。
参见前田庸『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1999年53頁以下。
前引,第143页;前引⑦,前田庸文,第294页。
前引,第142页; 前田庸『手形法?小切手法入門』,有斐閣1983年22頁。
参见Ernst Jacob,iWechsel-und Scheckrecht。 1956, S。 41-143(S。 106-107) 参见Baumbach/Hefermeh,lWechselgesetz und Scheckgesetz, 16。Auf。l EinleitungWG Rdn。 15。WPR。 29, u。 30。; Hueck/Canaris,RechtderWertpiere, 12。Auf。l 1986, S。 33f。f; Z LLNER,Wertpierrecht, 14。Auf。l 1987, S。 134。;Richard,iWertpapierrecht, 1987, S。 55。
作为以权利外观理论和发行说结合的立场,参照伊沢孝平『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1949年116頁; 大隅健一郎『改订手形法小切手法講義』,有斐閣19862年47頁, 74頁; 石井照久=鴻常夫『手形法小切手法』,勁草書房1975年208頁; 前引26,第427页以下。作为以权利外观理论和契约说结合的立场,参照木内宜彦『手形法小切手法』(第2版),有斐閣1981年56頁;前引16田邊光政书,第67页; 大塚龍儿『商法の判例』(第3版),青林書院1977年146頁。
Hueck/Canaris,RechtderWertpiere, 12。Auf。l 1986, S。 34。该部分有这样的表述,即“现在契约说和创造说的对立,只不过是与无瑕疵为基础的行为的确切说明相关联。”
前引,前田庸书,第27页。
今井宏「手形行爲と手形の交付」,手形法?小切手法講座1卷105頁。
上柳克郎「手形の無因性についての觉書」『会社法?手形法論集』,有斐閣1980年394頁。
梁宇贤:《
票据法新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4页。
参见郑玉波:《
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重印4版,第37页;王志诚:《
票据法》,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86页。
有学者认为:“一般说来,目前英美法国家采契约行为说,而大陆法国家采单独行为说。相比较而言,单方行为说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更能适应当今高速发展的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参见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根据本文的阐述,此说未免武断。
参见姜建初:《
票据法原理与
票据法比较》,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参见刘家琛:《
票据法原理与
票据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参见刘心稳:《
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167页。
参见納富義光『手形法に於ける基本理論』,新青出版1996年261頁以下。
参见喜多了祐「手形理論」,『演習商法』(手形小切手)青林書院新社1972年226頁。
参见庄子良男『手形抗弁論』,信山社1998年209頁。
前引,第45-143页。
前引,第74-76页。
参见大隅健一郎『新版手形法小切手法講義』,有斐閣1989年56頁。上柳克郎「手形の文言性」,『会社法?手形法論集』,有斐閣1980年344頁、349頁注二。
从历史上看,票据权利外观理论是针对交付契约欠缺的抗辩展开的,故现在国外的票据理论在提及权利外观理论的时候,多仍然只就交付契约欠缺的抗辩作为对象,但诸如伪造、变造,无权代理等的抗辩同样可以适用权利外观理论,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本文以多对象作为权利外观理论阐述的基础。
前引,第107页。
前引,第160页。
参见福瀧博之「手形法学にいわゆるに新抗弁理論ついて」,『教材現代手形法学』,法律文化社1988年183頁。
前引,第224页。
前引,第107页。
笔者在2004年第1期《法学研究》发表的《票据抗辩的分类》一文中,曾将无权代理也视为适用权利外观理论的一种情况,因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票据无权代理直接适用民法上的表见代理的规定即可解决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无需依据权利外观理论,故此修正。
我国大陆目前公开出版的翻译文本是1986年的草案文本(见余振龙、姚念慈主编:《国外
票据法》,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1988年通过的正式文本已有很大改动,中国大陆学者论及该公约,经常会引用1986年的草案文本,应注意更新。
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