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与环境意识的普遍觉醒,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所需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而环境问题的日益扩张,使得各种法律所赋予各类企业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亦存在日益加重与扩张的趋势。[15]199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针对世界环境问题,提出了八个关键的全球性自然环境问题,并且郑重提出“人是环境恶化的首恶”,呼吁要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人类活动的宗旨,树立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合理地利用资源的正确伦理价直观,为自然负责,为我们的子孙后代负责,为人类的未来负责。[16]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Boulding K.)在论及经济问题与环境污染的关系时曾指出:“环境的污染是由于我们拥有制造‘善恶’两个方面的工业生产过程引起的”[17],传统的工业生产过程是产生环境资源问题的根源。企业作为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自然环境资源的主要使用者,和自然关系十分密切,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在环境污染与自然资源枯竭、生态破坏中扮演了主要角色,一方面利用先进技术,滥用自然资源,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又造成社会公害泛滥,空气、水质严重污染,公众的健康、安全面临威胁,给社会环境带来巨大损害。而且,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漠视环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的现象,多数都是由企业所为。企业的这种过度消耗资源与能源,排泄大量的污染物和废弃物的行为成为造成环境危害的主要来源,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和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地球环境。为此,企业“对自然和社会环境负责,它不仅包含了对自己的负责,而且甚至是对自己负责的前提”[18],企业在消除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环境过程中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负担起相应的法律与道德责任。
废弃产品问题源于产品的资源需求量、废弃产品的致污能力的无限增长超过了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增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与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乃人类所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之一种;生产者(或企业)为应对废弃产品问题承担延伸责任(源头预防责任,产品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废弃产品回收、处置与循环利用责任)乃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的一项具体内容,当然也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生产者必须为了应对废弃产品问题承担延伸责任,各国建立与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最终目的也就在于实现人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可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落实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之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责任的具体制度,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生产者承担的延伸责任,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