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造成黄河水污染的原因是多样的。除了以上的两点以外,还有诸如黄河水的人为无节制浪费,是造成黄河断流的原因之一,而由于黄河水量的减少又引起了黄河自身水体净化功能的丧失;黄河流域工业结构不合理、历史欠账多,长期以来沿袭低投入、高消耗、重污染的发展模式,小造纸厂、小化工厂、小制革厂等重污染型企业发展很快,数量不断增多;缺乏科技、资金支撑,防污治污能力差。〔8〕大部分地区废水处理还停留在原始阶段,少部分企业拥有废水处理设备,但由于成本的昂贵,经常是环保部门查时开,不查时关的状态。生活用水污染、农业污染的废水更是处于不处理状态等。
三、黄河污染治理法制方面的思考
相关资料表明2005年上半年,黄河污染程度首次超过淮河,这自然引起了多方的关注。〔9〕如何进行黄河水污染治理,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运用多种方法对其进行综合治理是大家普遍同意的观点。但对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依法治黄,却产生了争论。其围绕是否应该制定一部专门针对黄河治理的《黄河法》而展开。多数人认为目前在黄河治理上缺乏对整个流域的综合治理,急缺一部有利于上下统一的专门法――《黄河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在为黄河法制不健全大声疾呼的同时也在考虑一个现实问题:当我们为了解决黄河问题时要制定《黄河法》,那长江治理就需要一部《长江法》,淮河治理需要《淮河法》,以此类推我国七大主要江河流域都要有一部相关法规来解决特殊问题。这样是否会造成我国流域立法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的不统一,导致流域法制的支离破碎呢?笔者认为在建设我国法治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的情况要比法制不健全的危害大的多,因为这些行为损害的是法自身的权威,没有权威的法即使制定又能产生多少效果呢?现存的水污染治理相关基本法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颁布的一批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法治水治污、依法保护资源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法律法规都和黄河面临的问题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因此,说黄河治理缺少法律依据是不符合事实的。勿庸置疑,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并且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目前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环保和资源法律体系的问题。加强现有黄河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是现在的当务之急。政府首先要把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指导思想落实到实处,真正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之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要把环境保护纳入考核体系,从意识上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同时,加强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污染环境轻者处罚,重者刑罚。而且强化污水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排污费征收,污染治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污染治理企业投标、竞标等。我国现存的水污染治理的相关法规虽然存在着很多欠缺,但如果真正落实现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是能遏制住现存的黄河水污染势头的。笔者认为目前要解决黄河污染问题只靠一部《黄河法》是远远不够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不能解决黄河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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