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黄河水污染的成因思考
(一)制度方面原因
在博弈论(Game Theory)中有一个著名的哈丁公用地悲剧理论[2]。理论提出者哈丁利用一个牧场放牧牲畜的模型,揭示了当众多消费者共同面对一种对公众开放的资源的时候,必将会出现滥用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3〕因为草场是公共的,畜群是私人的,每个牧民都从私人的牲畜中获得直接利益(因为多养一头牲畜就多一笔收入),而只承担由于过度放牧所产生成本的一部分,这就促使每个牧民饲养更多的牲畜。由于个人的边际成本小于社会的边际成本,纳什均衡的总饲养量大于社会最优的饲养量,〔4〕黄河水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企业和个人都会为了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无限制地向河流中排放污水,也会只考虑自己的方便而向河水中乱扔污物。这会导致环境的外部不经济,生产者和消费者最终都无法使用河流水体。〔5〕解决办法是重新界定财产权或使用权,实现环境外部不经济的内部化,也就是使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的外部费用进入它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由它们自己承担或“内部消化”。对此,实际的措施是明确黄河所有权并使之具体化,同时公共管理机构或通过制度创新,将河水的清污费用“内化”为企业的成本,或是通过制裁措施增加个人污染河水的成本。没有这些措施,黄河就会像“哈丁公用地悲剧”一样被人们共同破坏。而我们针对于黄河水污染的治理在制度上缺乏统一性、明确性。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但由于没有明确中央、地方、部门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造成了事实上的主体虚空,形成了自然资源利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从而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又由于缺乏专项立法的保障或自法本身存在着法律的规定太笼统、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环境资源法律基本上没有明确运用江河流域综合治理的模式,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和内在统一;法律和政策的制订缺乏公众的有效参与,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度和公众的接受度还不高等原因,难以形成有力的约束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黄河沿岸的环保部门对区域内的黄河都负责,又同时每个环保部门又都不负全责。也就出现了上个黄河区域的水污染还没治理,下个区域的黄河水又被加重污染,谁都没有对黄河的污染负责的现象。所以,目前黄河的“哈丁公用地悲剧”状态依然存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