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对被告的上述损失,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称因被告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在午间喝酒,喝酒后盲目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因工作负伤、致残、死亡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员是否有过错不影响雇主责任的承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故原告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七十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四条、第
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郑州XX厂的诉讼请求。二、原告郑州XX厂支付被告卢XX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六千元、一次性伤残津贴五千零四十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万六千八百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万零八百八十八元七角、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十万零一千四百九十一元三角,以上共计一十六万零二百二十元,扣除被告已借支的五千元,剩余一十五万五千二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争议焦点】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这里的醉酒并未规定是“因公饮酒”还是“自行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