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对误差:合理原则的缺失
(一)规则选择:成本和误差[23]
正是基于简单将
反垄断法分析规则分为合理原则和当然违反原则很难适应对搭售案件在司法和理论不对应的解释,我们需要变换思维的角度。首先,我们可以将二者所代表的分析规则进行一个简单的区分,分为严格的规则和宽松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因为搭售本身具有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的双重属性,可以将现实中的搭售行为区分为有害和无害。最后,将搭售行为区分为在规则下违法和合法两个部分。那么,在实质效果和最终结果认定上就会形成四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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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 |
无害 |
违法 |
既有害同时又违反法律标准的案件 |
即便是无害的但违反了法律标准的案件 |
合法 |
即便有害但没有违反法律标准的案件 |
既无害同时也没有违反法律标准的案件 |
这里有两种合法标准可以区分的错误类型,为了表述上的简单,我们可以称为虚假的有罪(本身无害,但在法律规则下被认定为有害)和虚假的无罪(本身有害,但在法律规则下被认定为无害)。我们首先分析虚假有罪和虚假无罪对于规则选择上的作用。
假设法院按照两个规则A和B进行案件处理,各自的结果表现在下面的矩阵中:[24]
规则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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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 |
无害 |
违法 |
20% |
5% |
合法 |
10% |
65% |
规则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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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 |
无害 |
违法 |
10% |
1% |
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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