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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与保障公民居住权

  

  政府应如何保障公民的住房权?


  

  有人问我怎么看待北京和部分外地城市的“蚁族”现象,政府应如何保障公民的住房权?


  

  我认为,公民的住房权称“居住权”也许更妥,“居住权”是指公民“住有所居”的权利,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有一定的居所栖身,在这个栖身之所,他能睡觉、休息、静思和生儿育女,而不论这个栖身之所的住房是他自己购买的,还是租用的,或是政府或非组织以社会救济形式无偿提供给他的。住房权绝不等于住房所有权。有人误解,住房权是每个公民买房和买得起房的权利。这种权利其实在世界上哪个国家(至少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存在的。我去过一些国家,发现很多出身中产阶层的人都是租房住,大学生和大学刚刚毕业的人更是如此。租房其实有很多好处,比如便于人才流动、便于公民迁徙自由、随时更换生活环境,等等。所以,我国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公民,特别是出身中产阶层的人的居住权。除了适当增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以外,应该以更多的物力、财力建设廉租房,鼓励公民更多、更愿意租房而不是买房。此外,对于某些确实既买不起房,也租不起房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人,政府还应兴建一些救济性住房,无偿提供给这些极端困难的公民居住,以保障每个公民居住权的真正实现。


  

  当然,公民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承租,或者是通过申请政府或非组织救济,其所获得的住房都应该达到一定的面积和一定的质量标准。这种标准应根据一个普通人睡觉、休息、静思和生儿育女的最低生活需要和各地经济、财政的最大承受能力确定,并根据各地经济、财政的发展情况而适时调整。如果公民住房标准低于一个普通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标准,如像目前北京和一些外地城市“蚁族”的居住情况那样,则不能认为政府已履行或履行好了其保障公民居住权的义务和责任。


  

  “保障公民居住权”可否入宪?


  

  今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和专家建议,应当把“保障居民住房权”入宪。对此,也有人征求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我认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基本权利)是随社会的进步和各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早期西方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限于生命、自由、财产权和选举、被选举权、平等权、集会、结社、游行等政治权利。而现代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其新修订的宪法越来越多地将公民各种经济、社会和福利权(如劳动权、受教育权、退休、休假、失业救济权等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权利)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在我国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将保障公民居住权,即人大代表和专家建议所称的“住房权”入宪是适当并且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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