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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二)树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观
  树立正确的刑事政策观。首先,要准确理解和遵循“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要找到平衡,不能为了打击犯罪就不择手段,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次,要充分发挥刑事政策调节法律刚性的积极作用,在现有法制的篱笆内,尽可能地实现公平、正义。
  
  (三)作好司法解释工作
  
  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犯罪的条文中,有许多诸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等模糊用语,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并公之于众,既指导和统一司法,又能让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知道行为的尺度,从而具备法治社会的“可预期性”。但时下这一工作还有很多没有完成。例如,关于什么是刑法上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目前司法实践中参照的是198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但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暂行办法》只是一个行政规章,并不能自然地对司法机关有约束力。
  (四)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作
  
  如前所述,实践中经常存在环保机关“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这要么与环保机关的刑事法律知识不足有关,要么与本部门利益有关。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的现象(不只环保机关,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同样存在此种现象),国务院曾在2001年7月颁布过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此应严格执行。再者,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如何尽快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建立与环保机关的协作机制,对确保此类案件的成功侦破、起诉和审判都有不可小瞧的意义。
  (五)畅通公众参与举报、揭发环境资源犯罪的渠道
  
  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在畅通公众参与举报、揭发环境资源犯罪的渠道等方面作相应的努力。国外的经验表明,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犯罪的防治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我国实践中也有这方面的很好例子,如2003年1月陕西省破获的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一案,就是在群众的举报、记者的暗访和新闻媒体的呼吁之后及时破获的,因此,应进一步拓宽这方面的途径。
  
  为了有效地防治环境犯罪,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切实执行《刑法》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犯罪行为。另外,应大力营造保护环境、打击破坏环境罪的社会舆论氛围,利用一切宣传手段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和培养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使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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