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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利益衡平角度谈建立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的法律制度

  
  (三)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水环境质量的预测性评价,是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必须对实施该规划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整、预测和评价的活动。从目前看,在中国规划环评确实面临着非常大的阻力,可以说是步履艰难。主要来自于利益冲突,因为规划环评所注重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与“重审批轻规划”的部门利益和“短平快出业绩”的政治利益相冲突,致使两年来很多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不支持,并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针对目前正在兴起水权行为,就要适用此制度加以规制。水权的转让要符合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流域规划进行论证,审批。论证对周边地区,其他用水户及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把水环境因素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之中,可以按照水资源承载力和容量要求,对区域、流域等重大开发活动、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从决策源头上防止水污染和生态破坏,减少水事纠纷,以保证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四)经济激励制度
  
  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不应该根据道德标准,而应该着重对有关各方经济利益的调节,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理性经济行为。在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必须充分重视微观主体的利益,激发其珍惜、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动因,用激励相容机制让民众把水资源保护内部化为自觉的经济行为,促进水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对个人和企业的用水进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对超出用水额度的用水提高价格并允许企业和各人把节约的用水量进行交易。
  
  (五)政绩考核制度
  
  影响地方政府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决策的因素主要有领导人的升迁和地方经济长期发展预期。改革政绩考核制度,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寻租行为,避免消除政治利益对水资源的不利影响。对那些特殊水资源地的地方政府进行考核时不把经济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或不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同时要加大对哪些因为保护水生态环境而导致贫困的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解决它们的实际困难。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立法形成制度,保证考核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作者简介】
王纯兵,男,安徽省岳西县人,系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07级环境法硕士研究生,江西,赣州。
【注释】、邱晓磊:《论庞德的衡平观》载中国知网。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45页。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武汉大学:关于《长江法》拟创设法律制度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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