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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结构模型新探

  
  四、结论:决定法律关系与调整对象逻辑的因素对世界的理解是一个观念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学以外的问题,所以学者可以从哲学上对有关调整对象的逻辑做出种种解释。但是法律关系的逻辑问题却是一个法学的问题,它的发展是随着法学的发展而发展的,比如物权概念和债权概念的确立,就是潘德克吞学派在罗马法以及中世纪法学基础上创建的。

  
  我们要创制民法典就必须要考虑:首先,我们以什么线索编纂;其次,我们在什么观念背景或者学术积累上确定我们所依赖的线索的逻辑。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制定的民法典企图反映我们对于世界的某种观念,那么我们必须按照这种观念来组织民法典的结构,即以这种观念决定的调整对象的逻辑为线索组织民法典,这就是某些学者说的:“在编的层次上,本草案采用的是法学阶梯体系,其设计反映了我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解,因为民法典的结构问题,实际上就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问题。”[23] 法学学术的发展使法律关系得到了完备的架构,这一部分成果是不可以丢掉的,“民法的法典化,从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开始,就显示了惊人的超越体制特性……韦伯有关现代法律趋于形式理性的论述,或许可以提供一个非常概括的解释——正是民法这样高度精粹,技术性的语言,才可能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放之四海而皆准。由此,我们不能不赞叹德国民法概念之准确。我们不能不赞叹其结构之严密,如常山之蛇,其击首则尾应,其击尾则首应,其击中节则首尾皆应,直可谓文若连环,义如钩锁。我们不能不赞叹德国人方法之高妙:以简驭繁,以不变应万变”[24]。而德国人的精髓即在于以法律关系为张本,统帅总则与分则各编,不啻为整部法典的经脉,一线绵延,贯穿始终[25]。所以,即使是主张以调整对象为线索的学者也不可能绕开法律关系的成果,主张以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的学者仍然是:“在编的层次上,本草案采取的是法学阶梯体系,其设计反映了我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解,因为民法典的结构问题,实际上就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问题;在分编的层次上,采用的是以荷兰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代表的新潘得克吞体系。这是为了运用这一体系的优秀的技术性成果。”[26]

  
  对于第二个问题,观念与民法学学术的问题不是笔者力所能及的事情,但是可以以本文的视角回顾一下当前学术界的情况,主要的问题有:人格权能不能独立成编[27];侵权行为能不能独立成编[28];新人文主义与所谓物文主义之争[29];物权与财产权体系之争[30]。

  
  本文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在于,如果将人格权视为法律关系的划分,那么有没有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就十分关键,如果没有一般人格权的概念,那就只能是对调整对象的理解:尽管人格权概念很类似“原权”概念,原权的体系划分是法律关系的,但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划分如前所述实际上是调整对象式的法律关系,而在萨维尼没有抽象出原权的一般特征时,它不能说是一种纯粹的法律关系的划分,而带有太多的调整对象的痕迹。在法学界目前尚没有准确的一般人格权概念时,做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只能是调整对象意义上的划分。这种划分涉及到对世界的看法,也就是观念的问题,比如人格权是否可以和物并列就是一个问题。从法律关系体系角度看,侵权行为的独立成编是对债的概念的狭窄理解造成的,是对概念认识上的一个问题。而对侵权行为的理解似乎还没有到调整对象对世界划分的程度。就像代位权这样的概念说不上是对世界的理解,只是代表了某种对世界的根本观念。物文主义与新人文主义之争是两种话语下的争论:物文主义其实是站在法律关系的角度看问题,新人文主义则是站在调整对象的角度。物权与财产权之争是一个法学上的法律关系的体系之争,如果一般财产权的概念可以确立,以财产权为体系在法律关系意义上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没有一般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概念的出现就只能在观念上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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