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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自裁”了(自己撤销了自己做出的被诉处罚行为)。其实,在此时,原告就可以得胜还朝、鸣金收兵了。可是为什么还非要将诉讼进行到底呢?实在是因为心理不踏实。我们可以设身处地的为原告设想一番。如果原告撤诉,被告完全可以卷土重来——杀一个回马枪:不是说我罚错了对象吗,那么好,我有错就改、再来一次,这回我一定罚对了对象,就狠狠地罚你这个炸刺儿的、不知死的原告,看你小子今后还敢不敢告我!

  
  鬼子是撤了,可那是为了预谋再次杀进村来(电影可不能白看呦)。原告就是想堵死被告的邪念:通过诉讼,由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白无误的表达出被告行为的所有违法之处,不给被告喘息、翻身、遐想的机会,直接置被告于万劫不复之境地。使被告以相同事实、相同依据针对不同对象再次做出相同处罚的企图彻底破灭。

  
  枪毙(即由有权机关确认违法或撤销)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并不难;难就难在:打消违法行政主体肆无忌惮、变本加厉的违法气焰。怕只怕: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倒下去,千百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前仆后继跟上来。

  
  进行到底的一审的胜诉,还没有使原告心满意足。被告的板子是收起来了,但是保不齐什么时候就会又拿出来打人。按照现行法律,原告的行为(盖房子)的确违法了,的确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虽然已经做出的处罚行为归于无效,但是原告深知:不可能就这样不了了之了,早晚被告还会收拾自己。原告心中的最佳结果:罚款并补办手续(即:交钱转正)。这一刀是不能免的,但是原告绝对不能接受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原告上诉的目的就是想直接通过法院的变更判决来实现自己心中的最佳结果。

  
  因此,原告一方在上诉时竭力将被告的处罚定性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进而就可以适用变更判决。原告的目的明确,但是手法过于粗糙、生硬。对于一个已经被撤销了的(也就是从地球上消失了的)行政处罚,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进行变更的。不论该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变更都已失去了前提。结果只能是:自讨没趣。

  
  至于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能够主动提出重做的诉讼请求,倒是可以进一步探讨。一般情况下,重做是法院在做出撤销判决的时候,认为应该由被告重新做出合法的行政行为以弥补被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空缺,而主动做出的一种判决内容。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原告主动提出重做的诉讼请求,似乎给人一种“既然打左脸是错误的,那么就请打我的右脸吧”的感觉,很是反常、奇怪。但是通常的主观感觉不足为凭(说不定打右脸正好可以消肿呢?)。如果法理不排斥这种诉讼请求的话,本案原告完全可以在诉讼时提出重做的诉请,而不是什么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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