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旧刑事诉讼法所存在的重大缺陷,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庭前审查方式进行了重大修改,检察机关不再像原来那样“移送全案卷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也就是说,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不仅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②,还要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目前,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目录;二是证人名单;三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不过,关于“主要证据”的范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两高”的司法解释也不一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主要证据包括:(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可见《规则》要求的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定罪有重要影响的证据。简言之,即定罪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可见《,解释》要求的主要证据,是证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情节及定罪量刑的证据。简言之,即涉及定罪量刑的证据。司法解释的不统一,不但给人以执法不统一甚至随意的印象,也一度曾导致检、法冲突③升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