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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起源理论之我见

  
  综上所述,自然状态对于人的生存发展是极端不利的。因此,“人们首先不得不做的事,就是接受一条原则:必须离开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文明的联合体。”(23)

  
  首先,面对自然灾害对人的生存发展带来的威胁,单独的个人必须依靠群体的力量,走社会之路,才能在与自然的斗争中,幸免于难。

  
  其次,面对其它物种的侵扰对人的生存发展带来的威胁,单独的个人必须依靠群体的力量,走社会之路,才能在与狼群虎豹等野兽猛禽的斗争中,取得胜利,实现种的延续。

  
  再次,对人的生存发展威胁最大,与人的斗争最为激烈,既不是来自于自然界,也不是来自于其它物种,而是来自于人类自己。原因很简单,人与人之间具有相同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具有近乎平等的身体和心智能力。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每个人的行为只受自然本性的支配,为了利己为所欲为。当然,并不是人的所有行为都能引起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对于那些自己能作为,别人同样可以作为的行为,并不能引起冲突。引起冲突的只是那些自己不希望或不愿意别人对自己作为,自己也同样不能对别人作为的行为,一旦有人作为,就必然引起冲突。例如掠夺财产的行为、伤害身体的行为、剥夺生命的行为等等。并且也正是这些行为给人的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造成了威胁,设置了障碍,引起了纷争。根据趋利避害的人性指引,要消除威胁,扫清障碍,平息纷争,唯一的办法是寻找一种强力,一种超过任何人的强力,一种无与伦比的强力。一旦有人实施引起冲突的行为,就能依靠这种强力给予回击,返还被掠夺的财产,惩罚引起冲突的人。这样,每个人依靠这种强力的保护就可以舒适地生活——安稳地享受自己的财产,专心地谋求自己的发展,持久地感受自己的幸福。可是到那里去寻找这种能给人们带来功利的强力呢?显然不是上帝和神,因为他们根本就不存在,即使有的人相信他们的存在,生活中这些人也会发现他们并不主持公道。当然也不可能是单独的个人,因为单独的个人的身体和心智能力大致平等。因此,这种强力唯一的来源就只能是群体——个人的联合体。因为任何个人的力量都无法与群体的力量和智慧相抗争。总之,人与人之间的生存斗争也使人认识到必须依靠群体的力量,走社会之路。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人类认识到自然状态不利于人的生存发展的种种缺陷,也认识到要克服这些缺陷,唯一的办法是走社会之路。于是,那些不免要互相来往的人,在趋利避害的人性驱动下,组成一个联合体,成立了国家。所以,国家是人基于功利思想的创造物,这也正是把这种国家起源的理论命名为功利国家起源理论的原因。

  
  文章写到这里,只是回答了人们基于功利思想成立国家的必要性和成立国家的动机和目的,那么人们又是如何使国家成为为人服务的工具呢?这必然涉及国家权力的来源和限制问题以及国家权力的内容和国家机构问题。

  
  首先,谈一下国家的权力来源和限制问题。

  
  传统国家理论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的权利转让。霍布斯主张每个人把自己全部权利转让给君主,卢梭主张每个人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国家,而洛克则主张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财产权)不可转让,只是每个人把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即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力交给国家。但无论主张个人全部权利转让的霍布斯和卢梭,还是主张个人部分权利转让的洛克,都是以承认人有自然权利为前提。难道在自然状态下,对于每个人(自然人)而言果真有什么自然的权利吗?

  
  所谓权利是指依赖强力保护的利益,不可侵犯,侵犯必遭强制。离开强力的保障,任何利益都无权利而言,也就是无保障,则无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利益和安全的保障完全取决于每个人身体和心智能力的大小,除此以外,别无其他强力的保障,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冲突不断,伤害不已。因此,自然状态下,任何人没有任何权利,这样,人们成立国家时,也就没有任何权利可以转让,国家权力来自每个人权利转让的说法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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