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暴力机器国家起源理论
传统国家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五种基本形态,其中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原始社会和人类社会的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是无阶级社会,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是阶级社会。
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以氏族公社为基本单位,过着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劳动产品、没有剥削和没有压迫的生活。但是,原始社会并非理想的黄金时代,因为人们无力支配自然,只能在极端险恶的生存环境下,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
在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逐渐取代了以氏族公社为单位的共同劳动,生产资料也逐渐归个体家庭私有,私有制由此便产生了。在私有制产生的过程中,氏族首领凭借其特殊地位,侵吞公共财产,首先富裕起来,成为氏族中的贵族。氏族贵族为了过寄生生活就需要不断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战争俘虏和还不清债务的氏族成员就成为氏族贵族榨取的对象。这样,社会就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集团:一个集团占有生产资料,不从事生产劳动却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另一个集团失去了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劳动,劳动成果却被那个不从事劳动的集团无偿占有。这两大对立的集团,就是两个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
阶级产生后,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压榨,势必激起奴隶阶级的强烈反抗。于是,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就需要建立一套暴力机构,包括军队、法庭、监狱、警察等,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就这样,奴隶制国家便产生了。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又先后出现地主阶级统治农民阶级的封建制国家和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
暴力机器国家理论是一种新视角的理论,与以往国家理论的最大不同,强调国家是一部分人即统治阶级建立的,目的是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即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获得“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这种理论的出发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根据生产资料归谁占有,把社会的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另一部分是失去生产资料的人。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凭借生产资料占有失去生产资料的人的劳动并对其进行剥削和压迫,成为统治阶级。而失去生产资料的人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受占有生产资料的人的剥削,成为被统治阶级。于是社会就由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组成,二者的利益根本对立,矛盾不可调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建立了国家。可是,这种理论的前提,一部分人又是如何占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又是如何失去生产资料的呢?答案只能是暴力。一部分人依靠暴力夺取别人的生产资料为己有,而另一部分由于被暴力征服而失去了生产资料。另外,被统治阶级为了占有生产资料,过上富裕的生活,也必须用暴力夺回已失去的生产资料和占有别人的生产资料,成为新生的统治阶级,而原来的统治阶级也因为失去生产资料成为新生的被统治阶级。这样,人类的阶级社会就是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循环往复的暴力斗争中发展的。因此,暴力机器国家理论所揭示的国家,从产生到维护再到灭亡,无不与暴力相始终。一句话,国家就是暴力。
从暴力机器国家理论出发,可以推出四个必然的结论。第一,人性自私利己。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斗争是围绕占有生产资料进行的,谁占有了生产资料,谁就能占有别人的劳动,成为统治阶级,过上富裕的生活。谁失去了生产资料,谁就必然会受到别人的剥削,成为被统治阶级,只能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因此,人人为争夺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斗争的事实,无可雄辩地表明了人性是自私和利己的。第二,暴力机器国家概念不适用社会主义国家。因为,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了。没有了统治阶级,作为与其对立的被统治阶级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国家作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个概念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已经没有任何价值和现实意义。也就是说这种国家理论有着先天的缺陷。第三,在阶级国家里无法治可言,只有专制。因为,国家的实质——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表明了国家的使命只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反映,其内容也只能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这显然与法治所要求反映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法律相去甚远。也就是说,在阶级国家里,不可能产生体现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法律。因此,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治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另外,在阶级国家里,由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根本对立,法治的内涵如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等根本无法实现,也不可能实现。再次,被统治阶级对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也不可能遵守。总之,法治在阶级国家里只能是一句口号。第四,社会主义国家是实行法治的理想国家。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不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公民,不存在根本对立的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是实行法治的理想国家。首先,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除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外,根本就不存在其他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人民的立法机关能制定出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即立法机关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其次,法律 在实施中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遵守自己给自己确立的行为规范是最自然的事情。再次,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消灭私有制,人民实现了经济上的平等,从而决定了政治上的平等已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能够成为现实,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达到了完美的结合。应当需要指出的是暴力机器国家起源理论的核心是私有制,认为私有制是导致社会一切不平等,不公正及丑恶现象的根源,只有消灭私有制,人类才能进入无对立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得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是实行法治最好国家的结论。可是,这种理论并没有注意到私有制是一种顺应自私利己的人性的制度,虽然私有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可以消灭的,但作为建立这种社会制度基础的人性也是能够消灭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消灭人性无异于消灭人自身,因此这种理论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社会实践活动所遭受的挫折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