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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起源理论之我见

  
  从卢梭社会契约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对人性的认识显然没有霍布斯深刻,不仅如此,他还明确提出“性善论”的观点“正如我在所有著作所理解,并尽可能用最清晰的方式所阐述的那样,一切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人是本性为善的存在者,热爱正义和秩序;人心中没有原初的堕落,自然的最初运动总是正确的——我已经表明,一切加诸人身上面的邪恶都不出于本性。”(18)这样,他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必然就是自由、和平的黄金时代。很明确,卢梭关于人性和自然状态的认识是片面和违反常识的。因为达尔文进化理论揭示的是这样一条生物生存的规律:每种生物在生命过程中必须永不停息地进行生存斗争即跟自然环境作斗争,跟不同物种的生物作斗争,跟同一物种的生物作斗争,其中,尤其以同一物种的生物之间的斗争最为剧烈,因为他们具有共同的生存需要。结果必然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弱肉强食、适者生存。这些规律同样适用于人类,从而决定了人的本性是自私利己的,也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在涉及利益关系时不可能是友善和仁爱的,而是充斥着竞争和妒忌。也正是由于卢梭对人性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他在论述人为什么必须摆脱自然状态而加入政治共同体,没有霍布斯那样强而有力,令人信服。但是,卢梭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理论却成为一颗耀眼的新星,闪烁出民主的光辉,折射出法治的思想。首先,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与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双方的约定构成了法律,一个国家如果不依法律为治,就不是正当的国家,就没有政治自由和平等,就必然导致凭一己的意志为所欲为的专制统治。这样的国家就违背了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初衷,人民就有权利对它采取否定的态度,甚至用革命的暴力推翻它。在这里,卢梭以革命者大无畏的精神明确提出了人民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国家的义务就是遵守社会契约,依法律为治;人民的权利就是否定和起来反对破坏契约的国家(实质上是政府),推翻专制的政府。卢梭这一暴力革命的观点,时常受到攻击。梅因就曾经指出国家起源于契约不但不足信,而且这种学说的杜撰和传播还极端有害。并说法国一度出现的无政府混乱状态显然就是受这种学说的影响造成的。殊不知,卢梭针对的是封建专制政体而提出来的。在专制政体下,主权归属君主,毫无民主可言,人民为了维护自然权利,除了暴力革命,别无选择。而如果是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人们通过法律、选举等民主形式就可以达到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就可以选择政府,就可以废、改、立法律,当然无需采取暴力极端形式,这也正是民主法治思想得以发扬广大的原因之一。其次,卢梭对法律本质的认识也别具特色,体现着他的人民主权和法治思想。他指出,实在法既然是由根据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制定的,那么它就应当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当全体人民为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考虑他们自身了;——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们就称之为法律。”(19)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卢梭强调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意味着法律必须反映和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即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所有人们的共同利益,而不应只是反映和维护部分人的利益,显然这是对法律阶级性的否定。再次,卢梭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卢梭的这一思想,显然超出了以往任何一个思想家,也成为法治思想中最伟大的成果,成为法治理论的基础。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主权属于人民,而主权主要通过立法权表现出来,主权者的唯一权力就是立法权,政府只是立法者根据法律建立的,执行法律的机构,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任务,而并没有争条件的权利。”(20)在这里,卢梭显然把行政官和执政者从霍布斯那里的主权者——人民的统治者,来了一个飞流直下三千尺,降格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回归了他的本来身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划时代的民主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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