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说,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集体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也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这个担当大家人格的人或集体,在公共和平和安全事务方面所做的或指使人做的事,每个人都是有份的。“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7)通过社会契约,大家统一于一个人格之中,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叫做国家,和平和安全保障由此而来。
从霍布斯关于社会契约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对于人的自然本性——自私利己的揭示无疑是真知灼见。并且他在人性论的基础上,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虽然有些夸大其词,却是比较客观和符合人性的。互相竞争使人类为利益而争斗,彼此猜忌使人类为安全而争斗,追求荣耀则使人类为名誉而争斗。在这种状态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不存在是和非、公正和不公正的观念,为了生存,暴力和欺诈成为个体人主要的美德;没有财产权,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以上两个方面即对于人性和自然状态人的生存状况的论述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成功之处。也是点睛之笔。但他对君主专制政体的拥护和讴歌却成为他的社会契约论的败笔和遗憾之处。霍布斯认为君主政体最好,把主权归属君主,君主就是主权者。而主权者不仅不受前人的法律的限制,而且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人民对主权者必须绝对服从,不能有任何抵抗。“如果主人(君主)由于他(人民)拒绝服从而杀死他,或以刑具锁禁起来,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惩罚,这一切也都是由他自己授权的,不能控告主人侵害了他。”(8)而且剥夺人民的任何政治权利,以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反对分权和法治,主张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这显然是违背人性的,也是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和他论证这一理论的基础——人性论相矛盾和不能自圆其说的症结所在。因为根据人的自然本性——自私利己,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人民创造国家的目的是为自己谋福利,而不是给自己套上枷锁,更不是给自己找一个统治自己的主子。
(2)洛克也像许多论述自然法的理论家一样,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但他描述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不同。认为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自由状态。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而无须得到别人的许可或听命于别人的意志。其次,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尽管自然状态是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但洛克认为,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他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9)正是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教导着人们自我保存,同时又维护着全人类。至于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洛克归结为: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这些为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或称为“天赋人权”。概括起来有(1)平等权。人人生来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2)自由权。人人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3)生存权。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4)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强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与生存权同样重要,因为人要想生存,就必须有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人虽然自由和平等,恪守着理性所规定的自然法,这只是自然状态的通常情况。但是,自然状态中有时还会出现另一种反常情况,这就是战争状态,造成这种战争状态的原因是由于有人将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而想消灭对方,因此,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享有种种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并不安全,随时都会遭到破坏。同时,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同政治社会相比,存在着诸多缺陷。第一,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因为让人们用自然法来裁判自己的案件,难免会造成不公道的判决。第三,缺少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解决。正是上述情况的存在,促使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人们摆脱了尽管自由却是充满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而进入了政治社会,成立了国家,设立了政府,产生了公共权力和法律。“这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