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内容上,我国的
环境保护法偏重环境污染的治理规定,对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几乎没有涉及。其综合性与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相比较,明显存在范围不周延、体系不健全等诸多不足之处。
第二,在制度上,建立健全
《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已成为必然。美国早在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宣布“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同时规定联邦政府的一切部门应将其指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意见书“向公众公布”,并“向机关团体和个人提供关于恢复、保持核改善环境质量有用的建议和情报”。[25]将公众参与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纳入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更重要的是将公民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来对待,极大地提高了其参与保护的热忱。既然公众参已成为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那么共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应当成为可能。相关的制度构建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使环境问题的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在方法上,加强环境管理中经济手段的运用不失为一项有意义的探索。例如,有学者建议增加征收环境资源使用税的规定,这样可以给企业压力,促使其节约使用的自然资源,开发新能源、新技术,节约成本,从而达到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具体措施包括:1、调整现行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税种;2、改革排污收费制度;3、开征必要的环境税新税种。[26]应当说,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来控制环境保护的进程在我国现阶段仍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在环境管理中,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如排污权交易、许可证交易等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环境基本法。
四、结语
比较我国的
《环境保护法》和国际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我们不难体会出修改前者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许时代的烙印已经不自觉地打在这部运行近20年的法律之中,使其不免略显偏颇和不合适宜。但是,观念的创新和进步才是一部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如何将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有效地融入这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去,这是值得我们每一个具有法制理念公民进行深入思考的问题。英国著名学者边沁曾说过:“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增进社会幸福。”在环境保护领域中,这更应当成为永恒的真理。
【作者简介】
张正怡,女,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
【参考文献】[1]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林灿铃:《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3]王曦 编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王曦 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2002年第1卷。
[5]肖剑鸣、欧阳光明 等:《比较环境法专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6][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于方、王鑫海 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Dennis Anderson: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Environment, Background Paper Prepared for the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