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强化立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目前已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有学者指出: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背景下,在当前全国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下,必须对《环保法》的该条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的规定重新定位,建议将第1条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在健全立法思想的前提下,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成为用以指导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根本性原则。根据上文对可持续发展原则从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并重、环境与发展一体化以及可持续利用三方面的解读,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现状,笔者认为在以下四个方面应当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地位。
首先,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问题上,可持续发展应当成为经济发展坚持的主线,从而消除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后顾之忧。正如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经济增长与环境》中所指出:“减少经济活动及其扩张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损害的最有效方式是直接处理——将它脱离出经济活动——即引进在环境上更有优势的技术和实践。”技术的跟进应当成为处理环境与发展问题的主要方式。
其次,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可持续发展观应当发挥更加积极的主导作用。其中,树立公平的代际权观念可以使得当代人对能源的需求达到恰好满足的程度,而不至于威胁到后代的福祉和利益。从上一代继承的效果和留给下一代的效果应当在总体上达到平衡和一致。
再次,在制度构建上,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渗透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去。譬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建立安全有效的风险预防机制和环境评估制度等等。同时,我们要注重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相协调,其范围包括
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管理法、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行政法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各类环保标准、地方有关环保和资源管理法规及国际环境协定。
最后,可持续发展的实施离不开公众的积极支持。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其积极影响在于:加深公众对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认知;提高政府在公众中的影响力;提高公众对政府的忠诚度,从而促成政府与民众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政府可通过公众的参与获得大量的反馈信息,从而更好地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广大公众的要求,最终为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转换思维方式,以风险预防为主线
尽管我国当前的
《环境保护法》在第
13、
26条分别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三同时”(同时施工、同时设计、同时投产)制度等一些预防性制度。但是,这些制度本身的规定并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支持实施系统,带有浓厚的末端控制色彩。比如,“污染者负担”原则把“污染者”界定为直接排污者,实际上是强调“末端控制”,将环境责任施加于“末端”,施加于污染物的处理、处置,这不利于预防为主和“源头控制”原则的确立和实施,不利于“清洁生产”战略的开展,难以把污染控制延伸到对原料、技术、工艺等生产环节,也难以扩展到对消费环节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