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言》的原则3指出:“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其中,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quity)是指同代人之间对于环境所享有的利益必须达到公平合理的要求。即在当代,无论发达国家抑或是发展中国家,其对地球整体环境所享有的权利都不得随意剥夺。而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 equity),又称“世代间公平”,被归纳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要求各世代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这样便不会对后代人解决自身问题和满足自身价值观造成不适当的限制,而且未来世代权享有同其以前世代相当的多样性,即“选择保护”原则 。第二,要求各世代维持地球的质量,从而使地球质量在留传给未来世代时状态不比从前代继承时有所下降,并且有权享有与前世代所享受的相当的地球质量,即“保护质量”原则。第三,各世代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公平地获取其从前代继承的遗产,并应当保护后代人的这种获取权,即“保护获取”原则。
可见,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体现,传达出国际环境法立法价值上的趋向,其公平、正义的观念,成为国际环境法在实施过程中所追求实现的价值目标。
1.环境与发展一体化
《宣言》在原则4中指出:“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尽管在发展权这一敏感的话题中,很容易引起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尖锐斗争,但是《宣言》仍然将环境纳入发展的体系中去。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涉及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全球战略建设关系的重要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能够暂时摒弃政治纷争,心平气和地以全球环境为中心讨论并达成一致条款,这本身不能不说是环境理念上的进步,也是可持续发展观念日趋深入人心的表现。当然,环境与发展背后所蕴藏的巨大利益冲突显然不可能通过一次会议、一项原则来解决,而是有待于环境与发展在一体化过程中的协调。
2.可持续利用
可持续利用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最直接的应用方式,主要体现在《宣言》的原则8之中:“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可持续发展要求各国首先在经济增长方式上有所转变,由粗放型生产消费模式向集约型优化配置模式进行过渡实属必然。与之并重的人口因素也日渐成为制约一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应当采取有效政策予以控制。此外,《宣言》特别强调了消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并且要求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别优先考虑。
应当说,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已经深入渗透到国际环境立法和实践中。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第2条提出的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此外,相关的惩罚原则“污染者付费”也为《宣言》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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