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苏维埃时期重构犯罪客体理论的原因
后苏维埃时代的犯罪客体理论,当今的俄罗斯学者们对之进行了重新的研究,其原因大致的可以归纳为如下两点:
其一,苏联解体后,作为主流地位的马列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也随之进入了历史的陈迹中。对此,俄罗斯学者们对以马列主义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学说进行了反思。俄罗斯学指出:将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原理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将社会看作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理论之上的,这一原理同社会关系的体系等同起来,而犯罪也就成了“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样便仿佛会很容易的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对社会造成了损害,也就意味着是对社会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总和造成了损害。社会关系被看作是犯罪客体的来源,最早要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将社会关系用于政治经济原理的理论中来寻找。……马克思坚信,政治经济的原则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是第一性的。人们的思想、习惯、道德和决定等等,这一切都取决于统治关系的经济结构。因此,法律,首先便是刑法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是为保护他们的不平等的社会利益的阶级斗争的工具。……因此,考虑到社会关系的特点和内容,就其本质而言,最终政治范畴变成了犯罪客体:首先要通过统治关系的观点,要通过对社会和社会制度造成的损害来评价犯罪结果。通常将犯罪客体化分为共同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种分类便很容易证明被任何一个犯罪造成的损害都会对统治关系的整个体系造成损害[46]。因此,这种将社会关系看作是犯罪客体的观点,恰恰是受意识形态所制约的。在苏维埃社会,政治的标准成为了社会科学理论的衡量器。
其二,可以说虽然苏维埃刑法学者对犯罪客体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却有以下原则性的重要问题并没有解释清楚:(1)没有统一的对社会关系本身内容的理解。在法律著作中出现了不同的对社会关系的理解,或者说社会关系是人在社会中的状态(地位);或者说是人的事实的行为;或者说是人的利益;还经常地将社会关系理解为人们之间的任何的一种联系,其中包括具体的和个别的联系,同时按着哲学的概念将社会关系理解为类型化的稳定的关系。(2)到苏联解体时,还没有明确,是以什么方式对社会关系造成了损害,并且在造成了损害之后社会关系又发生了什么变化。一些研究者指出:犯罪破坏了社会关系,给社会关系造成了实质性的改变,对社会功能的实现造成了阻碍。另一些学者认为:损害了社会关系表现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了实质的损害。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对侵害的客体造成损害仅仅是通过作用于客体的组成部分来实现。上述的观点经常的相互排斥,并混杂在一起。因此对犯罪所侵害的客体造成损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3)在解释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理论时,不论是持那一观点的学者,在分析一部分的犯罪构成时,经常的能够找到这样的证据:经常地将社会和国家制度,对外安全,个人,人的生命和健康,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性自由,司法利益和其他的一些更本不能被称为时社会关系的东西叫做犯罪客体[47]。由于苏维埃时期的犯罪客体理论有着上述的缺点与不足,因此,在俄罗斯的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客体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也就十分必要了。
后苏维埃时代的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学者们提出的社会关系不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理论观点,俄罗斯有学者总结为以下的三点论据:第一、社会关系的范畴在社会哲学中要比刑法的任何一个范畴都要更抽象。在哲学上,社会关系通常仅仅是同典型的稳定的联系相关,而在刑法上则将社会关系理解为人们之间的所有的联系,其中包括具体的和个别的。因此,将社会关系这一范畴作出对刑法和法律适用所需要的解释是十分复杂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的。第二、将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实质上是将他置于社会价值的最高阶。这样的结果是,刑法是为了确立某种关系的顺序而存在。法律关系,从价值论的观点而言,是被称作为工具性的法律价值,也就是说是工具性价值。在法律保护的机制中他们起到的是辅助性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实质在于以法律来保障处于最高层次的确定的价值。犯罪客体的概念应当仅仅反映的是那些具有目的性价值的现实的现象。第三、虽然任何一种犯罪的侵害永远是同破坏这样或那样的法律关系相关,但是这种事实并没有构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给这些价值(利益)造成的损害,并通过这些价值给个人、社会和国家造成损害,成为了犯罪的基本标志。为了保护这些价值才需要存在着刑法。“承认作为杀人罪实质的是破坏了保护人的生命的关系的秩序,А.А.捷勒阿科波夫指出,这就从头到脚的颠倒了价值:承认作为基本价值的不是人,而是人所参加的,为了人的存在而存在的关系”[48]。这样在通过反思将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理论后,俄罗斯学门提出了新的犯罪客体的观点。
(二)后苏维埃时期有关犯罪客体理论的新观点
在通过对将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理论进行重新评价后,当今的俄罗斯学者提出了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客体是法益。该观点将犯罪客体看作是法律利益(或者说法律所保护的利益)[49]。在总结了历史上对犯罪客体理论的研究成果后,俄罗斯学指出:虽然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犯罪客体的理论,但是大多数的被称作是资本主义的犯罪学者不论是以前的还是现在的都在两个层面上来研究犯罪客体。第一个层面是,作为规范,法律范畴,或者说犯罪首先侵害了规范,刑事法律的禁止。第二个层面是,犯罪侵害了被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并给它造成了损害。而且将利益及可以理解为物质的也可以理解为非物质的,但却是完全现实的和具体的生活现象。可以想象得到,这样理解侵害的客体最大程度上适合了刑法的本质:保护对现实的客观存在的生活现象免受危险的侵害。这样便剔除了意识形态的内容,并中立的来对待每一个政治体系,保障了刑法具有生命力和稳定性,并完全表明,按着我们的标准我们成为了发达国家经历了不同政治制度的刑法典具有不同寻常的稳定性和生命力的见证者。最终这一理论同刑事法律的,诸如行为,罪过,等等基本概念相和谐[50]。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客体是社会安全。该观点的作者指出,犯罪客体是被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安全,也就是说个人,社会和国家非常重要利益的防护状况,遭受犯罪行为所侵害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安全[51]。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个人的,社会的和国家的)成为了犯罪客体。持这一观点的论者指出:价值是物质世界的完全不同的客体,其中包括人自身。价值对一些人,社会团体和社会整体而言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因此,他被不同的刑事立法所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处在刑事立法的保护之下。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指向于侵害这些重要的价值,或给这些价值造成损害相威胁。正是因为如此,这些价值才作为犯罪的客体[52]。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客体是为侵害所指向的,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对象。并进一步指出,成为犯罪客体的是那些为刑法所保护的免受犯罪行为所侵害的重要的社会价值,利益[53]。以上便是当今俄罗斯刑法犯罪客体理论中存在的一些区别于将传统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主要的理论观点。当然,在当今的俄罗斯关于犯罪客体的刑法理论中,除上述所指出的非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外,还存在着其他的一些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