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解娜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3页。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参见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德国道路交通法》第7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运行之际,致人死亡,身体或者健康受到伤害,或者物品受到损坏时,该机动车的保有者(Halter),对受害人负担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的义务。”
《奥地利危险物改进法》第3条第1款第6条:“保有者:对机动车辆以自担风险的方式使用受益且拥有作为使用受益前提条件的支配力。”《希腊机动车辆赔偿责任法》第2条第2款:“机动车辆保有者是指事故发生时作为所有权人或基于合同而以自己的名义占用机动车辆者,或者任何使自己独立控制机动车辆并以任何一种方式加以使用的人。”《荷兰道路交通法》第1条第1款第n项的表达与此类似,“保有者是对机动车辆或拖车部分(1)基于租赁买卖而占有者(2)使用受益者(3)以不同于所有权人或占有人的其他方式持续使用者。”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规定:为自己而将汽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时,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
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6页。另见《德国道路交通法》第7条、《奥地利铁路及机动车辆赔偿责任法》第5条、《葡萄牙民法典》第503条第1款以及《丹麦道路交通法》第104条第1款。
参见杨永清:《解读(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载《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与答复》,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参见葡萄牙里斯本上诉法院。1986年2月27日之判决,载BolMinJust 361(1986,第594页。)
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程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参见德国哈姆上诉法院1994年11月14日之判决,载NJW1995年,第2233页;意大利都灵法院1995年8月8日之判决,载Resp.Civ.E Prev.1996年,第282页。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
参见卢森堡上诉法院1950年6月4日之判决,载Pas.luxemb.15(1950—1953),第89页;法国最高法院综合审判庭1941年12月2日之判决,载D.C.1942,25
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挂户单位(个人)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0条规定:“挂户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车辆实际所有人追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大致相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319号文也有类似规定。
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法(2004)64号文)第4条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见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7条。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
保险法”第
7条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害或死亡者,不论加害人有无过失,请求权人得依本法规定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或向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第1款也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在依法发生机动车保有者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根据政令的规定,可以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额。”英国1972年道路交通法令第207节也规定了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诉讼的权利。
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广东省高院、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3条。
参见刘宗荣:《
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47—348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第8条和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