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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留白、付款及准用规则

  

  2.付款。由于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持票人在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应立即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17]付款人在支付支票金额之前,应当审查支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支票付款人的这一审查义务,原则上与汇票付款人的审查义务相同,即仅需审查票据形式上的要件。但是,如果付款人在付款时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则其行为不能使自己免责,而且还必须自行承担责任。[18]此外,由于支票出票人在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必须使用本名,而且预留了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因此付款人在支付金额时,还必须对支票上的签名或印鉴是否与预留签名和印鉴相符进行审查。[19]


  

  从票据法理论上来说,票据为无因证券和文义证券,票据付款人审查票据所依据的付款条件应当具有外观主义特征。这就是说,票据的付款条件应当以票据上记载为根据,票据付款条件不应含有从票据上无法判断的原因关系因素或资金关系因素。这一原理对支票来说尤其重要。但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由于法律并未真正确认票据无因性原则,支票的付款实际上以资金关系为基本条件。[20]根据我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支票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通常包括:[21]①支票上记载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上记载规则与格式规则;②出票人签章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相符;③若银行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则密码必须正确;④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⑤持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如果经过付款审查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付款条件,支票付款人应即时付款,即在付款提示的当日足额付款。这是各国票据法的普遍要求,立法理由无疑是企图体现出支票的支付性,提高付款效率。付款的方法包括现金支付与转账支付两种,但我国现金使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支票付款的方法以转账支付为主。[22]当然,如果付款人经审查后依法拒绝付款或退票时,也应于付款提示当日作成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三)支票付款的效力


  

  支票的付款与其他票据的付款一样,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即支票付款的法律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23]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支票的付款对于付款人、出票人等支票债务人和收款人、持票人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且因合法付款与不合法付款而有所差别,兹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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