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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留白、付款及准用规则

  

  二、支票的付款规则


  

  (一)支票付款的涵义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持票人的请求,支付支票金额,以消灭支票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8]从程序上看,支票的付款与汇票的付款一样,均包括付款提示与付款两个阶段,但在具体规则上,两者存在诸多差异,支票的付款规则有其自身的特征。归纳起来,我们认为,支票的付款规则有三个显著特点:


  

  1.付款到期日确定之单一性。到期日为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付款的日期,不同的票据种类有不同的到期日规则,远期票据的到期日较为复杂,即期票据的到期日相对单纯。就支票而言,支票是见票即付票据,无须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否则该记载无效。[9]因此,其付款到期日就是其出票日。亦即,支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可随时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请求付款。


  

  2.付款请求权确定之简易性。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最重要的实质性票据权利,但对该权利的确定却因票据种类不同而有繁简之分。远期汇票借助承兑制度确定其付款请求权,票据法也设置了相应的承兑规则。但支票是即期票据,不适用承兑制度,持票人无须通过提示承兑制度来确定其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即取得了确定的票据付款请求权,其付款请求权之确定具有简易性。


  

  3.付款提示期确定之短暂性。付款提示期限之长短往往取决于票据的核心性质与功能。支票为支付证券,不仅要求付款人迅速付款,而且要求持票人也应当及时行使付款请求权,以助长其流通性,发挥其核心功能。


  

  (二)支票付款的程序


  

  支票为支付证券,注重付款的迅捷性,其付款制度与汇票付款制度差异很大,如见票即付、短期提示期限等。鉴于此,我国现行《票据法》在规定支票付款规则准用汇票有关规则的同时,又专门规定了支票付款的许多特殊规则。


  

  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支票请求付款的行为。本来,由于支票是即期票据,自出票日起即可请求付款,故无须另行记载到期日,但票据立法还是规定了提示付款的期限,该期限从出票日起计算。[10]我国《票据法》第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11]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持票人超过了提示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12]支票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及其代理人,[13]被提示人是支票上载明的付款银行或有权从事支票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提示付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持票人来说,支票持票人的付款提示具有行使支票上付款请求权的效力,付款银行在审查票据的基础上应当依法按票付款。同时,提示付款可以保全支票上的追索权,如果付款银行拒绝付款,持票人则可依法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并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14]对付款人来说,当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后,付款银行经审查符合法定付款条件的,应于付款提示的当日足额付款,反之,经审查不符合法定付款条件的,应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则付款人不予付款,也无义务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15]对出票人来说,支票出票人的票据责任是绝对的,与持票人的付款提示没有直接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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