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阶段,专利人才不足、专利资产管理运作经验欠缺的条件下,完全由民间自发形成研发管理平台的可操作性不高。我国在一部分核心技术研发过程中,是由行业协会牵线搭桥、协调运作。但是正如前文所阐述的,行业协会一定是在产业形成后才会存在,那么对有可能形成新产业的基础专利技术进行研发时,还没有相应的行业协会。况且我国还长期存在机构众多、职能划分不清等问题,共同主导或者分别进行专利资产管理,也不利于基础专利的形成和新产业的建立。
因此有必要考虑,由政府直接出资创建一个基础专利资产管理公司,其负责与科技部、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及企业合作,共同完成基础专利技术的检索、分析论证、研发、测试,所获得的专利权归该公司所有,该公司单独对基础专利资产形成统一的评估、管理、转化,并对由专利资产转化形成的有形资产进行合理利用。如此,有望快速提升我国基础专利拥有数量,为形成更多新兴产业打下基础,最终实现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目标。
(一)基础专利资产管理平台要能够顺利实施,必须满足四个先决条件
1、基础专利资产管理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基础专利资产管理公司由政府出资创建,并非为了政府技术垄断和走回计划经济的老路,其总的目的是通过统一管理、协调运作来促进基础专利的形成。从现实来看,许多国家的政府都设置了公共研发部门,尽管这些部门主要从事基础科学知识的供给,但是,也往往会为重大基础性技术的诞生创造条件或者直接产生这些技术。而且,这些基础性技术的社会共享并不妨碍私人机构从多个角度竞相应用这些公共技术或者公共知识而开展竞争,从而使这些技术更为实用。[17]
国外的基础专利技术的研发,也往往通过政府的统一管理来实现。由于公共研发的重要性,即使在自由市场的美国,针对公共研发的开支也受到了两党的有力支持。[18]美国政府在1830年采取签订合同方式,支持进行象防止蒸汽机锅炉爆炸等一类特定研究课题;1849年又拨公款落实发展电动机制造计划。前苏联的某些科研工作通过政府直接努力,在宇宙航行、原子能和新能源以及某些重工业领域,取得了可观的成就。
2、基础专利资产管理符合我国专利战略
我国制定国家专利战略,必须从我国当前企业和公民的实际利益出发,既要尊重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又要考虑到公众的利益,要协调好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同时,制定、实施国家专利战略要以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安全,以提升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目标。[19]
原创性核心技术研发由政府来主导,由它集中各种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在技术流转、改进、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和法律支持,有利于取得关键性突破。例如新药研制领域,通常需多年和高达10亿美元的投入,这是一般企业难以做到的。印度药品业就是在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在药品制造方面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因此基础专利资产管理正是以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来积极实施技术创新这一政府职能,完全符合我国国家专利战略。
3、基础专利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专利权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基础专利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在于基础专利资产的管理,对原创性核心技术的研发进行协调,并不负责具体的技术研发,也就是说,基础专利资产管理公司是技术开发的委托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9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在合同中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因此,基础专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