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限定性杠杆原理:人肉搜索撬起执行难

  
  3、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法院执行具有明显的司法实践意义。

  
  第一,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使得申请执行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恢复。“黑暗的东西最怕曝光,通过大众媒体揭露逃避执行的现象,使违法犯罪分子有如过街老鼠。”[11]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通过大众传媒,尤其是这种参与程度很高的“人肉搜索”方式,足可以将那些违法乱纪分子暴露在公众的视野内,从而促使其及时有效地履行其义务。

  
  第二,提高司法效率。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可见效率是现代司法所必须遵循的理念之一。法院在执行中通过悬赏举报和“人肉搜索”,就可以使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为可能,从而保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占据主动权,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三,增强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不是靠严肃的法律条文树立起来的,法律至上的权威来自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和司法机关公正客观、及时准确的执法。分析我国法治观念缺失的原因可以看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民众对于法律信仰观念的缺失。法院大量的生效判决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逐渐促成了民众“判了等于没判”“法律无用论”等畸形法律观。可见,真正被执行的判决才是民众期待的结果,法律的权威只有在有效执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才得以彰显。从这个角度说,“人肉搜索”制度引入法院执行,应该说是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第四,有助于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塑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应然性的司法观念应该是:司法不再是高高在上,就在人民群众身边。在本质上,“人肉搜索”是“依靠群众、依靠科技”的结合点。现阶段我国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和被执行人自身法治思想、法律意识的淡薄等因素决定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艰巨性,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能只依靠自身的有限力量,应该“走群众路线,走科技路线”。通过公众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发现和举报,可以激发公众参与监督法律实施的热情,使得民众积极参与司法,逐渐削弱民众“厌诉、耻诉”的传统法律情结,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大有裨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法院执行,不但具有法理基础的支持和法律依据的支撑,更重要的是其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意义。“人肉搜索”就像是杠杆原理中的一个支点,有了这个支点,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有时就会被轻松地撬起来。因此笔者认为,杭州西湖区法院将“人肉搜索”引入到执行程序,是一种制度创新,对于破解“执行难”这一困扰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问题具有试点、探索意义。我国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家江伟教授也曾经深刻的指出:“在现实困难面前,我们不应该因循守旧的反对改革,也不应该固步自封的害怕打破传统”。[12]

  
  三、一种担忧:法院执行引入“人肉搜索”是否涉嫌侵犯名誉权

  
  当前,社会公众自发发起的“人肉搜索”,其实是针对具体的个人进行的全民道德审判。对于这种自发性质的行为,其后果是很难值得称道的。全国首例“人肉搜索侵权”案的宣判,也完全否定了这种自发性、无序性、后果严重性的侵犯公民名誉权和隐私的行为。但是,法院在执行中引入“人肉搜索”的方式,利用群众的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行为,在性质上与网民自发式“人肉搜索”完全不同。前者是走群众路线和科技路线来更快捷、更迅速地完成执行任务,而后者完全是脱离规范、任意妄为的“道德暴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