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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性杠杆原理:人肉搜索撬起执行难

  
  二、基本态度:法院执行引入“人肉搜索”是一种制度创新

  
  司法实践证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执行制度对于被执行人以种种手段规避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是无可奈何,这应该引起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的足够重视。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近日在全国首次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法院执行工作,虽然从一开始就受到褒贬不一的评价,但是笔者还是倾向于支持“新事物”的一端,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1、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法院执行工作具备鲜明的法理基础。现代法治理念认为,公民的权利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不管是刑事权利还是民事权利。法院执行引入“人肉搜索”理念,其实就是“民事悬赏”,在法理上相当于刑事案件中的通缉令和悬赏。刑事案件中悬赏对于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诸多大案要案的侦破,大多是根据公民的举报而得以完成。[8]也许会有人说,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具有本质的不同,刑事案件一般是国家公诉,并且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利,因此,必须“不惜一切代价”予以侦破,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正。笔者对此也是深感认同,但是笔者同样认为,及时执行、落实法院的民商事生效判决,对于当事人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同样重要。可以想象,急需赔偿款的申请执行人(如工伤致残者、事故受害人等等)若是没有及时拿到赔偿款、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难道不是变相置人于死地吗?若是急需周转资金的企业没有及时拿到合同款项、债权没有及时实现,难道就让其停产、甚至破产?很明显,法律的初衷显然不是这样。因此,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及时侦破固然是对正义的维护,而民商经济案件及时判决并且顺利执行完毕则更侧重于民生的保障,归根结底都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二者应该同样受到重视。所以,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法院执行工作以破解现阶段我国法院“执行难”的大问题,是一项新举措,对于及时修复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民事权利)十分必要。

  
  2、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法院执行程序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学者指出,对于西湖区法院建立悬赏举报网,利用“人肉搜索”的形式来破解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这位学者进而指出,对于公权部门的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法院可以采取“网络悬赏”的形式来解决执行问题,因此西湖区法院的做法是有问题的。[9]笔者认为,法院以“网络悬赏”的方式来破解“执行难”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强制履行。这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利用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何来无法律根据之说?当然,也许有些学者将媒体的种类和公布信息的方式作了缩小解释,例如将媒体解释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将公布信息的方式解释为法院将“不履行义务的信息”机械、单向的公布在上述媒体上,公众作为受众单纯的接受这种信息。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是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执行工作要求的,因为这种单纯依靠媒体单向传播的方式几乎不能达到法院“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目的。[10]因此,我们应该纠正这种片面的解释——法院单向传输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而应解释为“法院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应该具有双向性和互动性”。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悬赏举报网的建立迎合了这一解释的理念。其次,中央政法委2005年在《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做了规定:建立财产线索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这里中央政法委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可以采用举报悬赏的方式,为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举报悬赏网的建立提供了依据。也许会有人指出,这里的悬赏举报不是“人肉搜索”,而是单纯个人利用其所知道的被执行人的信息向人民法院举报的情况。笔者认为,这还是一种缩小解释,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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