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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性杠杆原理:人肉搜索撬起执行难

  
  因此,司法实践中急需一种及时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体制或者措施,使得与执行工作人员玩“躲猫猫”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及时暴露在法院的视野之下,从而使得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人肉搜索”的理念破解“执行难”,正好迎合了这一需要,很有实践的必要。

  
  (二)反对:法院执行工作引进“人肉搜索”有待商榷

  
  反对者认为,在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以及配套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法院贸然在执行工作中引进“人肉搜索”,恐怕是“得不偿失”:

  
  首先,以“人肉搜索”的方式搜寻被执行人,很有可能侵犯其隐私和名誉权。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6]从这个概念上分析,“人肉搜索” 会将被搜索者大量真实、有效的信息无所顾忌的予以披露、传播。在网络环境下,被执行人的信息快速、大量的传播往往会给其带来巨大的麻烦,极易造成侵权。

  
  其次,法院以“人肉搜索”的方式寻找被执行人的方式过于偏激。诚然,被执行人目无法纪、违法乱纲,以种种“伎俩”来规避执行,但这至多还是处于民事纠纷的领域(排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然而,我们知道,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除了必要的案情通报会和刑事通缉令外,一般不会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大量披露,原因就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名誉权。难道,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的恶劣程度比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还严重?从而以这种偏激的方式来解决?

  
  再次,法院执行工作中引进“人肉搜索”与有关法治理念相悖。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名誉不得受到非经法定程序的非难。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创新举措破解“执行难”来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错,但是不应该建立在损害被执行人的名誉权或者造成这种损害危险的基础之上。法谚有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司法机关将“人肉搜索”的理念引进执行工作,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以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确实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以上两种意见可谓是针锋相对、针尖对麦芒。在分析两种意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西湖区法院率先在全国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执行工作的尝试,借用哲学上的一句话说,叫做“新事物”。对于新事物的态度,我们往往是批判的多而表扬的少,毕竟新事物“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以往那些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东西”。[7]但是,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角度分析,之所以有新事物产生,是因为有其产生的条件。在面对新事物时,我们不应该过于恐慌,而应该认真分析,勇于实践,依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来评析新事物的优劣。同样,这里笔者完全理解否定论者对于法院利用“人肉搜索”破解“执行难”的批判性意见。批评可以,但不必恐慌,因为我们完全可以在规范的层面上分析、讨论法院执行程序中引入“人肉搜索”的利弊,并且可以设计相应的配套制度以“扬长避短”,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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