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不同观点
那么,什么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指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指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条款。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为一切侵权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按照第三种观点,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也是概括全部侵权责任的条款。可见,后两种观点在内容上是大致相同的,差别在于是否列明侵权责任的类型。
这三种观点在侵权责任法的学者建议稿中都有所体现。例如,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502条体现了第一种观点:“任何行为导致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致使行为发生的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杨立新教授主持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1条体现了第二种观点:“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543条体现了第三种观点:“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本编的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既不能采取概括全部侵权责任的模式,也不能采取仅概括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模式,而应当分层次设计一般条款,即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别设计一般条款。当然,为简化立法起见,不同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可以规定于一个条文之中。
误解“埃式”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还没有概括全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的立法例。
有学者主张,《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责任。但如果认真研究《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的规定,可以发现其实它是用一个条文分别规定了三个一般条款,即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替代责任的一般条款。可见,所谓的“概括全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实际上是用一个条文区分不同的侵权责任分别加以概括,而不是将全部侵权责任概括于一个一般条款之中。当然,如果将法律的一条规定看成是一个一般条款,则可以认为《埃塞俄比亚民法典》采取了概括全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