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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斗门事件:司法权威、司法腐败与司法改革

  
  另外,社会大量存在的司法不作为或乱作为、诉讼执行难、司法效率低下、行政干预司法、民工讨薪自杀行为、讨债中的绑架犯罪、拆迁中的暴力行为、日益增多的信访人数等问题或现象,都表明司法公信力经受着严峻考验,在这种情形下,人们面对纷争,把本应获得的司法救济,由于司法公信力不足,而转向私力救济,或转向不稳定的其他方式的救济,反过来,现存的这些现象和问题又强化和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进一步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遏制司法腐败、改革司法制度是重塑司法公信力、重建司法权威的当务之急,否则三十多年法制建设积累起来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将功亏一篑,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四、结论:决斗与司法改革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高度来看,那种个人式私力救济型的决斗当然是过时了,而且不为现代法制和社会观念所接受,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演变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法律的出现和诉讼制度的建立正是国家将无序、原始、蒙昧的私力救济纳入到国家正式、权威、文明的秩序范围内的标志。彭北京选择与法院院长和执行局长决斗,决不是彭北京个人之过,作为司法腐败的牺牲品,他实际上是一个受害者,选择决斗是他维护庄严生存权的最后选择,国家正式的司法制度不能为他提供一个维护权益的合法途径。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彭北京的决斗是对司法腐败所做出的个人抗争,在注定得不到社会理解、国家支持、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决斗的方式向腐败的司法制度以死抗击。

  
  有学者给予这种行为以极高的评价,认为这种行为表面上显得不文明,实质上是当代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大觉醒。他是在穷尽一切选择之后,不得已以个人的牺牲来换取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的伸张。只有当权利把权力关在铁笼子里,让它循规蹈矩地运行,社会正义才会恢复,公民与公权力决斗的现象才不会再现。[21]

  
  虽然对彭北京这种近乎荒谬的以死决斗的行为,有人不解、怀疑、甚至威胁和攻击,[22]但是这种恰似对司法的反讽式的决斗为社会敲响了警钟,司法腐败严重腐蚀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已经触及了社会所能接受的底线,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面临崩溃的危险。因此,在当前司法体制下,加强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权威的唯一途径是,推进以遏制司法腐败、完善司法制度为重点的司法改革。

  
  如何确立和保障司法公正与独立、建构司法公信力的司法改革涉及的工作和内容是复杂的,涉及到司法机制、结构、人力等诸多因素,即司法机关的机构机制、司法人员的组织机制、司法权的运行机制的调整和改革。有学者主张应当在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司法改革,从而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及公信力:从体制上进一步按照宪法所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原则,赋予法院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认真选拔法官,努力提高法官的全面素质;实行法官的少而精制度及等级制和高薪制;实行司法对具体的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的审查,加强司法对行政制约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应当加强判决书的说理;采取各项措施保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严格执行,以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加强对法庭秩序的维护;为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应建立严格和庄严的法庭仪式。[23]这些主张和建议对与遏制现阶段司法腐败、建构和强化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鉴于本文主要不是谈论司法改革的,因为笔者在此问题上不做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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