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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吓广告:反不正当竞争与表达自由的较量

  
  另一方面,如联邦宪法法院所说,德国法律并不保护公民感情不受到悲惨事件的冲击。公权力对于市民社会的干预,之所以能保持某种谨慎谦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了解并尊重市民社会的自我调节能力。“消费者选择”能够从根本上拒绝令他们不快的企业和产品,假如消费者真的感觉到受到班尼顿公司的广告在感情上的伤害,他们会拒绝购买这家公司的产品,并通过已经比较发达的市民社会表达机制——NGO、NPO等等途径,发起抗议和抵制。比如各种消费者团体和工商业协会,他们即是市民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机制,他们都拥有一定的社会和媒体资源,能够影响更多人的市场、产品和投资选择。因此,即使公权力不干预这些令人不快的广告,这些广告最终也会因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影响了销售业绩或企业形象而最终消失。同时也说明,令受众不快的言论,并不一定需要公权力通过限制言论自由的方式加以消音,是否令人不快,并不是言论自由的边界所在。

  
  3、此案是否属于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般指的是企业除了营利目标之外,还需要遵守基本的道德要求,并且力图促进所在社会各方面的进步与权利实现。基本的道德要求表现为:(1)以合理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2)谋取利润并分配给股东;(3)支付员工薪水,并努力保持员工队伍稳定;(4)支付公司税。而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应为社会改革提供帮助。“成为一个对社会负责的公司”是现在许多美国公司和欧洲公司的座右铭。[9]根据“OECD国际投资暨多国企业宣言与决议”(The OECD Declaration and Decision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企业在以下方面应负起改革与促进社会的责任:“……四、就业及劳资关系:……消除童工、消除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及无雇佣与就业歧视。五、环境:适当保护环境,致力永续发展目标……七、消费者权益:企业应尊重消费者权益,确保提供安全与品质优先之商品及服务……九、竞争(Competition):企业应遵守竞争法则,避免违反竞争的行为与态度……”[10]

  
  因此,班尼顿公司完全可能提出,自己刊登此类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提醒公众一些需要投入更多关注的事件,力图促进所在社会的生活水平和相关群体的权利状况。因此,即使造成了一些受众的不快,那也只是“好心办坏事”的误会,是企业在完成社会责任时,对于其他社会公众的负外部性影响,这既是企业无法预测、也是企业不应承担责任的。在图片的边框上署明了企业的名称,就如同采取某一促进社会公益的行动(比如盖了一所希望小学)之后,说明这次行动的资助方是某某公司一样,无可厚非。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均未论及。不过,我们可以从他们对于第三幅广告的判决中了解到法院的态度。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星》杂志所刊登的第三幅广告图片,纵使如同班尼顿公司所称,有着试图唤起社会公众对悲惨现实关注的意图,其所采取的方式,也已经严重抵触了艾滋病人的人性尊严。一位法国艾滋病人对此作出强烈反应和抗议,并有相似的289人次的抗议提交至德国广告经济协会总会。此幅广告还可能影响与艾滋病人接触或未接触的其他社会公众的感受,使其产生应隔离艾滋病人的印象。因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有着表达严肃社会政治议题的意图,其表达方式仍然构成了对于公序良俗和他人利益的严重侵犯。因而我们可以了解,即使企业提出这是在尽企业社会责任,联邦最高法院也会区分行为的意图与方式,对其进行严格的公序良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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