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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科学化的法学

  
  2.对法学的意义

  
  首先,Ostrom的研究再次向我们表明了非正式规范的重要社会控制功能。在规范意义上,需要立法者构建有利于非正式规范形成与发挥作用的机制,而非盲目地企图以正式规范来替代非正式规范。其次,Ostrom的研究对确立多用途财产的产权归属原则提供了新视角。以共有物之治理(governance)代替私有物之排他(exclude)成为有效利用多用途财产的一种可能的产权形式(Smith 2002)。这一点对于有关集群住宅业主团体与物业治理的法规也具有指导性意义。

  
  二、跨学科研究与法学的科学化

  
  今年这两位获奖者明显的共同之处就是从事跨学科的研究。Williamson的研究跨越经济学、组织理论与法学这三个领域,而Ostrom则跨越了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因此,也可以说今年的诺贝尔奖是对跨学科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科学家的全面肯定。其次,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发给没有受过专门经济学训练的学者,则说明在深层次上,经济学本身应是一种宽视角的学问,其学术水准的高下见于对社会问题的解析,而不在于对数学模型的沉湎。凡是以科学方法研究社会问题的学者,都有可能成为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由此,对于法律人而言,倘若期以研究社会问题者自居,则必须反省自身的学术进路是否具备科学性。

  
  要将法学塑造成具有科学性的学问,首先就要正视法律的工具性地位,抛弃种种将法律神化、半神化的观念。只有明确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才能为法律的取向找到明确的目标,令运用科学方法分析实现目标的途径、检测目标实现的绩效成为可能。

  
  其次,法学研究应当汲取其他学科的科学方法,摆脱形而上的、注释性的、重言式的研究进路,切实转变为以公共政策为导向的学问。科学的方法可以是演绎式的,由假设、推理形成理论,也可以是归纳式的,从具体案例中抽象出理论。但由科学方法形成的理论必须具有可复制性,从而能够由经验来证伪,它包括描绘(describe)、阐释(explain)与预测(predict)。就事论事的解释不能成为科学的理论,因为它没有可复制性,也就无法被证伪,同时也不可能具有任何预测性。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有不少跨学科的法学研究,借用了其他学科不少时髦的概念或者范式,而实际上进行的是就事论事的研究,不能形成具有科学性的理论,其学术价值将是有限的。从根本上说,对法学而言,跨学科研究的目的在于提升学科的科学品性,创造出能籍以实现法律之社会控制功能的理论来,而非表面模仿其他学科的词藻或者研究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有价值的跨学科研究应当是建立起具有科学性之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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