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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规制高管亲属买卖自家股票

  
  综上所述,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亲属的买卖自家股票的行为的担忧,主要涉及到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两大行为,此行为不仅会加大市场的波动,还会侵害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是我国是否有特别针对高管亲属买卖股票的行为作出明文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下称《业务指引》)中,第二十一和二十四条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另外在2008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中,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作出了时间上的限制及相关的披露义务。

  
  虽然目前,高管亲属买卖自家股票之风正盛行,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高管亲属脱离了高管本身而言,也是一名普通的投资者,也有完全享有投资交易的自由,许多人盲目将矛头对准高管亲属,盲目指责其频繁的买卖各种股票的行为,是欠考虑的,只有上市公司高管买卖的是本公司股票的时候,才会引发上述问题,高管亲属如若买卖其他股票及其衍生品时,就完全同于你我相同地位,是一个平凡的投资者,因此,对待高管亲属的买卖行为我们应区别对待。

  
  考虑到高管亲属的特殊身份性,国家在规范上对其作出了一些规范,但是这些规定中还是避免不了一些空白。

  
  首先,亲属限制的范围规定。在《通知》中,仅仅只规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自家股票的行为,而对其他的亲属,比如交易次数明显攀升的上市公司高管的兄弟姐妹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现在高管亲属买卖自家股票关系边缘化的的趋势来看,仅仅只对配偶加以限制显然已经不适用于当今的市场形势。

  
  其次,规范原则性强,具体落实存在阻碍。《业务指引》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之规定,一是强调高管要确保其亲属的操作行为,笔者认为,亲属大多是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要求高管来确保他们的行为,实在有点强人所难。二是只强调规定对高管的处罚,而忽视对其亲属的惩处,并且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实践适用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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