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法院判决梁丽有罪,也可能是错误的,比如罪名定错。
诸位看官不要生气,你若生气,就是把法律没学懂。
我重新解释一下我这句话的具体含义。
从法律的角度,在法院正式判决生效之前,梁丽是没有罪的。
若从刑侦的角度,假如又有新的证据证明梁丽是犯有盗窃罪,可以重新开始起诉、审理与判决的程序,重新由法院决定梁丽是否有罪。至于如何重新开始对她的司法程序,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
“不起诉”的法律含义
法家梁剑兵指出:“阁下应该先研究或者了解一下‘不起诉’这个法律词汇的内在含义”,否则,“您这篇文章很可能就论之无据、批判失当了”。
“不起诉”,不是法学研究的范畴,是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且其规定简洁明了,不存在任何异议。人们直接地遵照执行就是了。
我国的刑诉法规定了不起诉的六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根据深圳检方的解释,梁丽属于其中第四款所定的情形:“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3]。我认为,深圳检方的解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屈教授对深圳检方“不起诉”梁丽是怎样解读的?
法家梁剑兵说,教授的观点不是模棱两可的,完全明白什么叫“不起诉”,他是按照“不起诉”在法律上的本来含义在说话和发表观点,所以这是一个合乎法理的观点,也是一个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合乎法律规定内在含义的正确的观点。阁下因为没有搞懂“不起诉”的基本含义,所以对教授的上述观点觉得不明白、觉得“充满辩证法”。隔行如隔山嘛。
我们来看一下屈学武教授的观点。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教授认为,梁丽在法律上是踩钢丝,梁丽的行为是有盗窃嫌疑的,这种做法不值得鼓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是不道德的。这个案子会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法律的标尺,以后大家捡东西的时候就要想清楚,该不该捡了。同时也给深圳机场应该健全相关制度做出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