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进口增加了70%,但美国的出口并不理想,这导致美国的贸易赤字持续增长。为了平衡贸易,必须要想办法扩大出口。同时,美国注意到,20000多家美国制造商和农业生产商尽管可以提供在外国市场有竞争性的货物和服务,但其产品并没有出口。这些没有出口产品的生产商往往都是中小企业,它们缺乏出口商品必须的信息、营销和销售资源,它们需要合作来共同管理它们的出口,其中出口贸易公司是一种重要的合作实体。1979年,美国国会经调查还发现,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出口贸易适用的不确定性和禁止银行投资出口贸易公司是两大主要障碍。美国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长期抱怨,美国反托拉斯法可能适用于出口企业之间的合作是一个极大的风险,它阻碍了出口业务的发展。[5]鉴于此,美国国会希望帮助美国出口商,消除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出口卡特尔适用的不确定性,促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形成,真正豁免出口卡特尔。最终,美国国会于1982年一致同意通过该法案,这反映了美国国会对于制定《出口贸易
公司法》投入了极大的热情。[6]
(二)德国、日本、澳大利亚
1.德国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6次修订(1999年)前的第6条第1款规定,对于那些不影响国内市场的纯粹的出口卡特尔,如果已经通知了联邦反卡特尔局,则该出口卡特尔从一般的卡特尔禁止性规定中得到豁免。德国政府在关于“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草案报告中指出,“许多国家对出口卡特尔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若德国限制出口卡特尔,那就是不公平地妨碍德国产品的出口”。[7]德国规定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可以实现下列两个目标:第一、促进出口,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出口,中小企业如果不组建出口卡特尔就不可能实现有效地出口;第二、抵销国内企业在外国市场的竞争劣势。在外国市场,没有或很少有严厉的反托拉斯法的适用,或者有强大的外国卡特尔或垄断者特别是垄断性买方在运作。[8]
2.日本
日本1947年制定《
反垄断法》时没有规定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战后,日本经济逐步复苏,但由于日本的经济是严重依赖外国市场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所以众多企业在出口市场进行了残酷的竞争,尤其是大多数小企业为了获得外国市场份额,纷纷采取削价策略进行竞争,日本政府为由此而引起的外汇收入减少而烦恼。为了制止日本企业在对外贸易领域的无序竞争,日本政府倡导组建出口卡特尔,并于1952年制定了《进出口交易法》,规定了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该法律在开头部分就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公平出口交易,以及保证进出口交易有序进行。法律规定了出口卡特尔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出口商和制造商之间的出口卡特尔,另一种是出口协会卡特尔。[9]
(三)小结
通过对上述几个国家豁免出口卡特尔的背景和原因的考察,我们认为,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对外贸易障碍,减少过高的出口成本和抵制外国买方卡特尔是支持出口卡特尔正当性的主要理由。在有些国家例如德国,在给予出口卡特尔豁免待遇时,也考虑了国家间“武器平等”的原则,即其他国家已经规定了此项制度,如果我们不考虑,会影响本国企业的出口。美国在制定《1982年出口贸易
公司法》时,还考虑了国际贸易平衡这个要素,希望借助出口卡特尔来促进出口,以弥补贸易赤字。然而,日本豁免出口卡特尔的正当理由与其他国家明显不同,他们认为,在出口领域保持竞争对于目的国的进口贸易和日本的出口贸易都是不公平的,并且会损害外国合作者的利益。[10]也就是说,日本认为,通过出口卡特尔来限制竞争无论对于出口国日本和进口国而言都是有利的,因此,豁免出口卡特尔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