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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现代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要求,在公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三大理念”分别从国家制度、个人权利和社会价值的角度,表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在要求。因此,从法治文化角度来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治文化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有效发展途径。全体公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公平正义意识的普遍确立,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养成,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土壤的形成,预示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深入推进,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法治基础。

  
  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对于公民和社会而言,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做”原则,即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普通公民都是可以做的,体现了鼓励公民和社会创新活动的精神。而对于政府和司法机关而言,其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是“法有规定才能做”,即政府和司法机关只能做法律规定(框架)内的事情,这一理念有助于防止政府随意扩大权力、抑制公民和社会创新活动,甚至侵害公民权利行为的发生。在社会实践中,少数机关和执法人员就是以“创新”为名,将国家机关等同于普通公民,“法外执法”,滥用职权,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法制统一,是司法、行政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原因。

  
  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和谐社会是博弈的结果,而不应该是安排的结果。只有在有权利的情况下,每个公民才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不在意这个蛋糕给我多大一角,我在意这个蛋糕属于谁。

  
  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法治文明的基础。所以,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抓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国务院新闻办2008年《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不难看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关键是国家公务员,使其铭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强化法治意识,努力提高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强化服务意识,使其铭记公仆的理念就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行为准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化责任意识,使公务员铭记掌握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是特权,而是义务和责任,必须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负责,如果滥用权力,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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