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型”经济法的规范构成
一般来说,法的功能由结构决定。要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促进功能,就必须将“促进”的理念和精神贯穿于“促进型法”的调整目标、基本原则、权义安排和行为规则等各种制度设计之中,从而使“促进型”经济法具有“促进型”的目标宗旨、基本原则和调整手段,成为自成系统的、具有特殊结构的规范体系。
具体来说,“促进型”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可以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来看。形式上的规范结构即规范种类或规范类型,指“促进型”经济法具体由哪几类法律规范构成;实质上的规范结构即规范的具体内容,主要指“促进型”经济法特殊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结构。
就形式上的规范结构而言,“促进型”经济法规范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一)“促进型”经济法规范的种类或性质
在规范种类或性质上,“促进型”经济法因为需要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而表现出较强的抽象性。“促进型”经济法规范的很多内容都是关于国家的经济政策,政策性规范大部分是抽象的。也有些规范表现为体现政策内容的相关制度,这类规范相对具体,但总体上仍是一种概括性的制度宣示。也就是说,抽象性法律规范在“促进型”经济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6]。
抽象性规范在内容构成以及作用方式等方面,不同于指直接指导具体行为、设定明确行为模式并规定有权利、义务或责任等内容的规范性规则,而是针对某一领域、某类经济或社会问题或就不特定事项,提供一种大致可确定的、范围较大的、具体内容须依客观情境而选择的行为框架。这样做的目的,大多时候只是为了宣示政府立场或指明国家所期望的行为方式。
规范的抽象性与“促进型”经济法的政策性密切相关。“促进型”经济法是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政策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与“促进型”经济法相关的政策主要是公共性的经济政策。从内容的具体化程度看,这些政策又可分为基本政策与具体政策。基本政策通常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具体政策则是针对特定问题、特定领域、特定产业或特定主体。在“促进型”经济法中,两类政策都可能转化为相应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得体现不同政策的“促进型”经济法规范的抽象性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但在总体上,可以被法制化的政策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而基本政策在“促进型”经济法中贯彻得尤为明显,而政策的一般性越强,针对的范围越广,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也就越突出。
“促进型”经济法规范的抽象性主要表现在规范内容的高度概括性与规范结构的不完整性上。一方面,既然抽象性规范主要是为了表达政府立场,对相关主体或整个市场来说主要起着宣示性作用,其内容必然就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而且多数采用肯定性的、提倡型的表述方式;另一方面,抽象性规范一般没有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这使得从形式上看,这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不完整的。也就是说,抽象性法律规范并不针对具体行为,既不为人们行为违法与否设定具体的判断标准,也不为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是作为一种政策性或原则性规范出现,主要是为了宣扬国家的政策、表达政府的立场,因此其宣示作用或标签效应远远大于其适用价值。这同时也意味着,“促进型”经济法中的抽象性规范很难设置法律责任,大多时候这些规范都是不能被直接执行的,而是对具体规则起着补充、限制或监督的作用,并在法律解释或法律推理中广泛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