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提升法的遵从度、提高法的执法实效,不能完全依赖于严厉的处罚体系。事实证明,正面的、促进型的激励措施,在引导行为人行为时可能更有实效。在保守的功能定位下,“促进型”经济法的很多规范都是有关各种优惠制度的“利诱性”安排,财政优惠、税收优惠、金融优惠等促进手段构成了“促进型法”的核心内容。
三、“促进型”经济法的促进手段[5]
“促进型”经济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各种促进手段的运用。从形式上看,“促进型”经济法中的促进手段可以分为直接促进和间接促进、个别促进与整体促进等。对于某类个体、行业、区域的促进,一般可以视为直接的、个别的促进;而对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促进,则往往是在直接的、个别的促进的基础上实现的,因而这种对经济的促进可以视为间接的、整体的促进,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促进。
在不同的“促进型”经济法中,促进手段还一般性与专门性之分。一般性促进手段主要是一种针对不特定主体、区域或行业的促进措施,因而它可能较为原则,并分散在各个一般性的法律规范之中。例如,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产业法等立法中,都会有一些优惠制度,这些鼓励、支持或促进型的规定可能并不针对特定事项,而仅仅是一种框架性的安排。此外,还会存在一些专门的促进型法律规范,它们往往针对某个行业、地域或群体,集中地、综合地、专门地规定了一些促进措施。这些手段,我们就可以将其看作专门性促进手段。
在“促进型法”中,一般促进具有普遍性、广泛性,而专门促进则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因而在解决特殊问题上可能更加有效。对于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专门性问题,就可以通过专门促进的方式来解决,如物价问题、特别市场规制问题等。一般说来,专门促进主要是针对一些重要的或需要特别照顾的行业、地域或群体,主要为了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以更好地保障实质上的公平和整体上的效率。
从内容上看,“促进型”经济法中所运用的促进手段,通常是各类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工具,包括财税促进、金融促进、竞争促进、产业促进、外贸促进等。多种法律化的促进手段,构成了“促进型”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在具体法律规范中,上述促进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类鼓励性的优惠制度,其中,较为重要的有财政优惠(如财政补贴、专项转移支付)、税收优惠(如税收减免)、金融优惠(如低息贷款)、竞争优惠(如适用除外)、产业优惠(如投资鼓励)等。
除了设置广泛的优惠制度之外,有些“促进型”经济还注重表彰或奖励等激励措施的作用。表彰主要精神上的,奖励则主要是物质上的。例如,我国《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