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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之契合

  
  一、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所描述的是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的数量的多少,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其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资源。这样界定,体现了效率的可比性—多快好省充分利用的涵义。[12] 司法效率是解决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内容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13]

  
  由于诉讼效率问题在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性,学者也把它作为目的内容的组成部分加以探讨。[14] 在价值选择中,效率当然是一个重要砝码,即使在两者统一的时候,也必须在实现诉讼目的的过程中追求诉讼效率,因而,有学者把刑事诉讼目的归纳为公正和效率。[15]“判决要公正,审判过程中资源要充足,事实认定过程公平、充分,审判时间不应过长,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或其他困难。”[16] 不同学者对诉讼效率有不同的理解,大致可归纳以下几种:

  
  诉讼效率要求当事人人对于是否诉诸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作出合乎经济理性的选择,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节约司法资源的耗费;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注意判决对人们未来行为选择的激励作用;诉讼效率要求立法机关在程序安排和程序设计上,应当合理地选择程序规则,分配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诉讼效率是指程序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它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可以用“诉讼及时”这一概念指代诉讼效率。[17] 刑事诉讼效率可界定为:一定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投入量与刑事案件处理之比。比率高,法律就是有效率或高效率的;比率低,法律就是低效率的;[18]

  
  综上,诉讼效率,是指在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效,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现象。[19] 诉讼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20] 诉讼过程中的经济合理性就是要求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合理地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和科学地配置这些司法资源,来实现诉讼目的。由于难以依靠大量增加司法资源,通过最大程度的投入来解决案件拖延或积压问题,所以要通过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达到诉讼收益最大化。诉讼效果的目的性体现表现为办结案件数量与质量的统一,一是提高结案率,要求结案的数量达到满足社会的需要的预期值;二是提高结案的质量,办结的案件要从质量上满足社会的需要。[21] 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与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是刑事诉讼效率中两项基本的价值内容。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地实现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要的刑事诉讼目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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