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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编《法律判断与裁判方法》

  

  这些就是我主持各位作者写作本书的初衷。我想,我们基本做到了自己想达到的目标和追求的境界,我们的观点在这本书里都点到了,只要能够写清楚的,也着重进行了渲染,不管是不是具体,这是当前和今后还可以再作追问的问题。我们的水平就是这样的,大家的水平是不是也是这样的?希望我们会有很多机会进行交流和研讨。


  

  二、方法论的探讨,希望找到适合国情的裁判思维方法


  

  为了确立一个较为统一的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制定方面的严格要求,使其必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也不可能对民事审判中各个层面、各个角落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规范。鉴于以上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我们曾经组织全国各地法院的专家法官,对民事审判中常见纠纷的裁判,提出了规范化的意见,编写出版了《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商事裁判标准规范》以及《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基层法院法庭版)》。最近2年来,我还主编了《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系列丛书,产生的影响可谓深远,成为品牌法律书籍。


  

  但是,上述裁判标准规范系列出版物还限于对具体类型的民事案件的裁判归纳总结出规范性意见,但不得不看到,除了具体案件的裁判外,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审判法官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很多人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使得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也是缺乏逻辑的推理过程。这些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同时,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了法律人在讨论问题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法官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与裁判方法。在实务中,基本法律思维与审判思维的确立还可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这也是我们编写本书的目的所在。我们正是从自己掌握的资料和实践入手,展开了对裁判思维方法的总结和论证,并以为将被公认的观点写进书中,希望能够起到解决基本争议和问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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