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融型企业集团一般规模庞大,影响力强,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力量,且企业集团在
反垄断法上一般应看作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
由于产融型集团内有多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集团总资产一般要远大于一般独立的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且集团内所有金融非金融机构在集团总目标下协调运作,可以产生1 + 1 > 2 的协同效应,所以集团在经济金融运行中的影响往往也大于一般独立的金融机构。但这种影响对于集团本身和宏观经济金融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如果集团制度基础不健全,负面影响往往难以控制。同时,由于产融型集团的规模庞大,影响力强,集团的扩张极易形成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市场垄断力量,其运营往往导致垄断限制竞争或妨碍市场有效竞争。
产融结合是在产业资本或者金融资本集中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出现的,其一般是以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金融企业为核心,自然具有垄断性。产融结合组织是由一个核心企业即控股公司或实质控制公司及其所控制的附属企业组成的市场力量强大的企业集群即企业集团,其成员一般是其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然而作为结合载体的企业集团在
公司法和
证券法上不具有法人人格。但是这并不妨碍企业集团作为统一行动和具有共同利益的主体从而在
反垄断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换而言之,产融结合组织即产融型企业集团在
反垄断法上应该被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市场主体和独立的市场经营者。认识到这一点在
反垄断法具体运用中至关重要。
结语
产融结合是工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必然产物,近年来伴随国际市场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而得到快速发展,并随着跨国产融集团的海外扩张而波及到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产融结合途径。将经济和法律结合起来对产融结合进行研究,是对产融结合进行制度构建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加以规制以追求产融结合有效性的必然要求和题中之意。产融结合造成最大的两个问题分别是导致金融风险累加、传递和形成市场势力妨碍或限制竞争。这需要在此文基础上另文加以专门研究。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和全球倡导经济民主的今天,关注产融结合更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