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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的经济内涵和法律界定

  
  产融结合的动因来自于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都追求资本增值这一共同目标。从本质上讲, 实体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中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增值的唯一来源,实体经济中产业的发展才是金融资本增值的源泉。经济学和法学都关注产融结合的有效性:经济学关注产融的有效结合是指能充分利用金融功能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和产业经济效益提高的过程,市场的竞争机制是产融有效结合的启动器, 市场价格机制能有效地调节产融结合过程, 并检验产融结合效益的高低;法学关注的是通过金融监管和反垄断规制等具体制度构建与运作,以使产融结合合乎规范并确保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从而达到产融结合的有效性(当然,在关注有效性之外,法学更关注产融结合的合规性,以及由合规性延伸和保障的社会公正公平性)。产融结合有效性的法律实现主要依赖金融监管法和反垄断法的功能发挥,下面可以通过对产融结合的法律特征的归纳分析进一步深入了解和把握这一点。

  
  四、产融结合及其结合组织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产融结合之法律载体即产融型企业集团由多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子公司组成,但金融业一般成为集团的主营行业

  
  这个特征体现了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的较强的金融特性。如果一家控股公司中金融机构为数不多,而且金融资产总规模不大,则难以体现产融型企业集团的性质。集团的母公司控股有金融机构,可以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如果整个集团内所控股的子公司是非金融性的工商企业,那么集团的产融结合性就不明显。如国际上有一种工商企业主导的企业集团,集团内有金融机构,但在集团内不占主导地位,如资产规模小和机构数量少,以及在行业内的影响不大,而且金融机构与集团内企业是相互持股,而不是被集团母公司控股,国际上一般称这种集团为混合企业集团或财团,而不属于典型的产融型企业集团。但是只要在这类企业集团内由工商业母公司控股金融子公司或者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就应该认定其属于产融结合,所以工商业也可能成为产融型企业集团的主营行业,如我国宝钢集团和日本丰田汽车集团就是典型的“由产而融型”产融结合(一般认为产融结合根据集团控股母公司是金融机构还是工商企业可以将其分为“由融而产型”和“由产而融型”两类,当然前者更为典型)。产融结合的金融特性决定了产融型企业集团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就是防范金融风险和完善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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