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要件之间的位阶性,决定了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递进式的逻辑关系,各种问题都被纳入到这个体系的不同阶层加以解决。正如台湾学者指出:固然犯罪判断最终所在意的是要不要处罚行为人,但是弄清楚是否予以处罚的理由何在,处罚轻重的理由何在,才真正能决定处罚的成效。当一个人不真正知道为什么被责罚,那么他也无从知道如何能免于被责罚,无从知道将来如何行为,犯罪阶层理论提供的犯罪判断构造,从分析和定位构成要件要素,可以提供一个精确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步骤,借以确保刑罚制裁制度的合理和有效。[21]
因此,尽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都不认为是犯罪。但不可抗力是因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而不认为是犯罪,而意外事件是因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不认为是犯罪,这两者在刑法上的理论意义是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分。
【作者简介】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54—155页。
参见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 年版,第338—339页。
参见赵廷光主编:《中国
刑法原理(总论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1页。
参见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25—226页。
参见赵廷光主编:《中国
刑法原理(总论版)》,第365—366页。
参见贝林著:《构成要件理论》,王安异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参见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177页。
参见野村稔著:《
刑法总论》,全理其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123页。
参见A. H. 特拉伊宁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 年版,第111—112页。
参见H.Ф.库兹涅佐娃、И.M.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
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128页。
参见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第112页。
参见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第226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第155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7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第135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4—345页。
参见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年版,第138 页以下。
参见屈学武主编:《
刑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年版,第185 页以下;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以下;曲新久等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以下;周光权著:《
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以下,等。
参见拙著:《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以下。
参见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
参见许玉秀:《当代
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年版,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