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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过事件的体系性地位

  

  三、从刑法理论上区分二者


  

  我国刑法教科书初期不仅没有将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区分,而且将其纳入犯罪过失中加以研究。[13]在此后的刑法教科书中开始将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分而论之,在危害行为中论及不可抗力,指出:假如一个人是在不可抗力或者身体被强制之下,完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而行动,那就不能认为是他实施的危害行为,从而也不能让他负责。[14]但并没有把不可抗力作为排除行为要素的事由加以明确。同时,在犯罪过失中论及意外事件,即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指出: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就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或者过失。[15]有的刑法教科书还明确指出: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离开了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便不能视为人的行为。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拒,即行为人受到一种外力的冲击或者限制,或者遇到了一种不可克服的困难,无法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超过了“行为人”的意志所能支配的范围,因而不能认为是“行为人”的行为。既然不是“行为人”的“行为”,当然也就不能让“行为人”对这种“行为”负担刑事责任。[16]尽管如此,我国还是有不少的刑法教科书,无论是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刑法教科书,[17]还是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的刑法教科书,[18]都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纳入犯罪的主观要件加以讨论。在我的《规范刑法学》(第一版)一书,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也是被统称为无罪过事件,放在罪责中加以研究的。[19]现在看来,这种对不可抗力在刑法学中体系性地位的安排显然是不妥当的。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安排失当,除刑法规定上的原因以外,主要还是缘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所具有的扁平结构,缺乏阶层性。犯罪要件之间的位阶性,是指各个要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它是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性的体现。犯罪要件的位阶关系的基本逻辑含义是:各个犯罪要件的序位不是随便排列的,后一犯罪要件以前一犯罪要件为前提,前一犯罪要件则独立于后一犯罪要件而存在。以犯罪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而言,客观要件是主观要件存在的前提,因为故意或者过失是指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有确定构成要件行为的存在,才能进一步追问该行为是在何种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如果构成要件的行为根本不存在,则没有必须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要件之间这种位阶关系的存在,使犯罪判断更为精确,并且由此形成精致的犯罪构成体系。对此,德国学者罗克辛指出:学术性和体系性的工作,明显地不仅限于建立这些初步的基本概念。在很大程度上,这个工作包括了具体确定各类犯罪范畴的条件以及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20]由此可见,明确各个犯罪要件之间的关系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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