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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过事件的体系性地位

  

  当然,关于意外事件在刑法中的体系性地位,也并非没有争议。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45条对意外事件作了规定,明文规定因意外事件而实施行为的,不受处罚。但在刑法理论上,意大利学者认为“意外事件”(il caso fortuito)在刑法体系中一直是一个“无家可归的流浪者”。因为它在刑法体系中究竟属于何种范畴,刑法学界从来没有定论。在意大利刑法学界,关于意外事件的体系性地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意外事件应属于因果关系研究的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意外事件应属于研究行为是否出于主体意志与意识时所探讨的范畴。第三种观点,也是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意外事件是从一个侧面界定过失的标准,因为意外事件就等于“不可预见性”。[4]由此可见,对于意外事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存在较大争议的,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过失行为、过失犯的因果关系以及过失的心理内容等重大理论问题。一般而言,过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注意义务的违反,也就是对某一结果缺乏预见。就此而言,意外事件与过失行为具有共同性,因而难以在行为范畴内排除意外事件。而因果关系,在主张条件说的情况下当然会肯定意外事件情形下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是相当因果关系,基于社会一般人的经验法则的判断也会肯定意外事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将意外事件看作是因不能预见而排除过失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是可以被接受的。


  

  不可抗力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在理解不可抗力的时候,关键是要正确地界定不可抗拒的原因。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特定的场合下,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力量,它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强制。自然力通常有:(1)机械力量;(2)自然灾害;(3)动物的侵袭等等。非自然力主要是指人力的作用。由于这些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强制与作用,致使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能为力,不能加以阻止或排除。例如,铁路扳道工被歹徒捆绑,不能履行扳道职责,致使列车相撞,造成重大事故。扳道工对自己不履行扳道义务的作为会导致事故发生,在主观上是有所预见的,但因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不能履行扳道叉的义务,不是由其本意决定的,而是由不可抗力决定的,所以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5]从以上论述来看,不可抗力,无论是自然力还是非自然力,都涉及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的问题,没有行为当然也就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但作为出罪的根据,应该是无行为而非无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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