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标准教科书一样,《宪法学精要》分为两大部分:政府权力的分配和个人权利的保障。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部分比例不太对称:前者只占全书的1/4强,后者占了将近3/4。在个人权利部分,言论自由独占鳌头——单这一部分就占了全书的1/4。这个比例可以说是相当准确地体现了各部分在美国宪法中的构成。美国宪法不是别的,就是法院判例;对于宪法究竟是或应该是什么,休斯首席大法官(C.J. Hughes)还曾放过“狠话”:“法官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什么。”这么说当然是极端了一点,但我们只要看看标准教材中的内容,便不难发现它们和我们的教本有多么大的不同。美国宪法教科书并不是围着宪法文本“转”的,教科书的内容比例和宪法文本显然不成比例:联邦宪法的正文中只有很少几条在今天看来不十分重要的权利,绝大部分宪法规定是关于政府结构和权力分配,而教科书的绝大部分内容却是围绕少数不在正文之中的条款: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正当程序以及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平等保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案例(而不是宪法文本)是美国宪法的主体,因而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宪法学体系自然也相应有所侧重。当然,这并不表明政府权力的分配——联邦主义和三权分立——不重要,但是和公民与社会团体相比,政府机构为数很少,因而它们之间产生的冲突和诉讼也不可能很多。在任何一个社会,平民百姓总是占据绝对多数,他们的权利受到政府机关侵犯的频率相对就高得多,因而诉讼的数量自然也多得多。如果宪法真的是一部人民的法,它就得保护普通人的根本利益。因此,关于公民权利的案例占了宪法教科书的大部分,岂不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