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县法院受案后将王天志追加为被告。法院认为,……被告王天志明知自己的房前由西向东架设着10千伏高压电线,又未与电力公司协商,擅自翻建三层半楼房,特别是东边这间的三楼阳台扶手距离10千伏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受伤,对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公司经省电力局批准,在松门镇架设10千伏的高压线路,在被告王天志的房顶上前侧通过,当时被告王天志的屋顶与高压线的距离已达4米之多,符合高压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的规定[2],故被告电力公司并无过错责任,不应赔偿。原告张霞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负一定责任,其余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张霞的监护人自负。
判决作出后,原告张霞以及被告王天志不服,向台州中院上诉。台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张霞和被告王天志依然不服终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院认为,……电力公司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张霞本人故意造成,对王天志房屋与高压电线距离过近的状况又未能按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故对张霞的损害负主要赔偿责任。王天志违反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违章翻建房屋,对造成张霞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张霞所受损害系由王天志及张霞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判决王天志承担主要责任,张霞监护人负一定责任,并判决王天志赔偿7957.31元,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判决)电力公司赔偿给张霞人民币18286.98元,王天志赔偿给张霞人民币4571.75元。[3]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根据过错归责,认定被告电力公司没有过错,因此没有责任。再审的浙江高院推翻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无过错责任归责,认定电力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提出的问题是,何种情况下应当采过错归责、何种情况下采无过错归责?
这一问题引出的一般性问题是,不同归责原则背后是何种理念、归责原则该如何进行配置?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理念
(一)过错责任针对过错而归责
现代民法上过错责任肇始于《法国民法典》之1382条、1383条,而法国民法典之基本根源为人权宣言。近代民法之基本制度及原则,皆根源于近代社会之哲学原理。法律原则之精神,其出发点主要亦在限制、约束国家之日趋积极、主动,以换取国民各项社会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之充分自由。[4]由此,过错责任原则与对抗政府滥施责任的人权保护具有内在联系。
《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基础。就其显而易见且不可能有分歧的文义可知,过错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必要。过错责任针对过错而归责,换言之,过错责任的承担是针对过错的,责任的存在因为过错而具有正当性。凡是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场合,皆应当采过错责任来归责。作为结果的侵权责任,其原因是过错的存在。反过来,因为作为原因的过错的存在,就有作为结果的侵权责任的存在。由此,可以有两个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