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垄断法的内涵与基本作用机制
既然竞争政策被认为是产业组织政策中的一种,那么,竞争政策也就成了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联结点。但产业组织政策并不限于竞争政策,政府也可能通过组建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并通过其规模效应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或自己投资组建企业甚至以行政命令等方式促进、限制特定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组织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背离了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所秉持的核心理念。同时,竞争政策不仅可能与同一层面上的其他产业组织政策存在冲突,也可能在更高层面上与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政策发生背离。对于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的关系,理论界虽然多有争议,但一致的看法是将其界定为交叉关系:一方面,竞争政策需要通过反垄断法来体现,反垄断法是竞争政策理念与内容的主要载体;另一方面,竞争政策的外延不限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如竞争政策也包括反垄断法之外的其他建构竞争秩序的措施,反垄断法规则体系也不限于宣示竞争政策,它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产业政策的要求。
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各国反垄断法在产生原因、立法宗旨和法律功能都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就是在市场自身矛盾演化中作为遏制垄断、纠正市场失灵的手段出现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产生既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占领当局的授意与影响,更是在集中管理经济和实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失败后所独立作出的走第三条道路的选择;欧盟竞争法是从经济而不是政治角度入手推动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手段;日本、韩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过程则体现了对经济上后发展国家如何实现赶超战略的思考;出于对政府在经济转型中特殊作用的考虑,俄罗斯反垄断法既规制经济垄断,也规制行政垄断。但总体而言,反垄断法的内涵和外延还是比较确定的。具体言之:首先,从调整对象看,各国反垄断法都以经济垄断为主要规制对象,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范构成了各国反垄断法规则体系的三大支柱。其次,从立法目的看,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当代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这可以从美国不同时期实施宽严不同的竞争政策的内在原因,日本、韩国在不同时期对竞争政策重视程度的不同以及俄罗斯为什么要通过反垄断法等立法以实现经济转型等事例中得到佐证。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这个核心目标的确立既有经济发展、应对国际竞争的考虑,也是在经济学知识增进的助推下完成的。再次,从作用机制上看,反垄断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以“一般性规则”为适用依据的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方式。例如,有学者认为不同于以间接干预为特征的宏观调控、以从企业内部直接控制和干预为特征的国有化以及从外部对企业进行直接行政干预为特征的管制,反垄断法是间接的司法干预。[7]由此折射出来更重要的信息是:反垄断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但它倡导市场理性,要求政府仅在市场出现妨碍市场机制良性运行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才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