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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之构想

  
  3、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有利于建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实际上,这种公积金制度与劳动债权储备有点相似,但又有不同。提起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8}而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具有专项性,是用来专门支付企业被宣布破产后的劳动债权。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公积金的法律框架下,再重构一种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总之,无论是从我国香港地区或实务中,还是从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来考量,建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不是一件“空中楼阁、遥不可及”的事情。

  
  (五)结语

  
  劳动债权关系到劳动者切身的利益,对劳动债权实行特殊保护,是对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的担保制度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尽管目前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确立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的清偿地位,这在一定程度给劳动债权清偿带来困难。通过对各种因素的考量与思考,有必要兼顾两者的利益,寻找其平衡点。因此,只要建立一种企业和劳动者以自救为主,以政府为辅的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就能防止、减少劳动债权不能清偿或部分清偿的风险,让担保债权和劳动债权的权利人地利益达到最大化。

【作者简介】
邢增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
【参考文献】{1}沈理平。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J}.法制与社会 2007,(4)
{2}沈理平。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J}.法制与社会 2007,(4)
{3}李国强.破产债权:劳动债权优先 {J}.法人 2006,(4)
{4}陈晴.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债权保护评析{J}.求索,2007,(8)
{5}杜慧君。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优先地位研究{J}。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6}黄少安,赵海怡。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是否应该法定为优于有担保债权受偿{J}。经济科学,2005年(4)
{7}杜慧君。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优先地位研究{J}。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8}杨紫煊,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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